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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律师上书国家发改委 称方便面涨价涉嫌违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02:09 燕赵都市报
郝际广 见习记者宗苗淼 记者王丽 实习生李艳飞 施燕燕 ■新闻提示 全国几大方便面厂商宣布全面涨价之后,8月1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郝际广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对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以及方便面企业涉嫌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罚。 ■事件:律师进京递申请 “发改委是价格法的执法主体,是价格的主管部门,我们已通过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和亲自递交三种方式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郝际广反复说明,他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书,目的在于强化社会组织和企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利益。 说起自己这样做的起因,郝际广说,7月28日,他在单位附近某超市准备买康师傅、华龙等品牌方便面,被告知某些品种在涨价前已被抢购断货,就此引起注意。 在与同单位梁子显、赵红民等律师讨论后,郝际广等人共同决定,向发改委提出申请。他为申请人,梁子显、赵红民为委托代理人。 8月1日,郝际广与梁子显赶到国家发改委信访部门,以“石家庄市民,职业是律师”的身份,提交申请。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和信访办的人接待了两人。 “他们(指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感谢我们到北京反映情况,此事已引起高度重视。”赵红民说,“我们把具体的答复方式和时间都留了,他们说正在调查。” ■律师:联合涨价违反法律 郝际广认为,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与几家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企业推动方便面涨价,核心是“排斥竞争”。“这种行为涉嫌违法操纵市场价格,违反了《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侵害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利益。” 郝际广认为,我省是方便面消费大省。首先,石家庄是南北商品的集散地,辐射东北、华北;其次,方便面作为普通商品,国家没有指导价,但是其市场占有率决定其控制着方便面市场的60%—70%,集体涨价,最终受害的是无从选择的消费者。 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与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统一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农心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一起召开价格协调会的方式,形成联合涨价的一致行动。郝际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郝际广认为,此次方便面涨价,固有生产成本上涨因素,但行业协会参与、市场占有率前几位的企业召开价格协调会,相互串通,在全国市场联合提价,人为操纵市场价格,该种行为明显违法,已构成价格垄断,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郝际广说,这将导致民众恐慌,可能带动全国其他行业物价的不正常上涨,其违法情节严重,如不予严厉处罚可能出现负面示范效应。 他认为,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以及国内六大方便面厂商统一协调、联合涨价的行为涉嫌违法,因此要求发改委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想促使《反垄断法》尽早出台。”郝际广说。 ■省消协:考虑消费者的选择权 针对方便面涨价一事,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认同郝际广等律师的观点:“(方便面涨价的)违法性不能容忍,方式我不能接受。” “上个月30日,我向中消协教育与法律事务所进行了电话沟通。”孙常军说,对方同意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也准备向国家发改委建议调查。他表示,今后他还要进一步与中消协联系此事。 孙常军说表示:“企业涨价是正常的,但‘协商’的对象是消费者,他们才是利益相关人。价格由市场调节,不能由行业进行调节。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话语权需要认真考虑。” 新闻背景 方便面行业3次会议酝酿涨价 7月23日,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事务局局长孟素荷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近一次于7月初召开,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10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此次统一调价,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与此同时,1元钱以下低端面的价格调整,将由各企业为主,按地区分头推进,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提价策略。从7月26日开始,以华龙、白象等为首,占据我国大部分市场的中低价方便面价格将整体上调。最高涨幅将达到40%,平均涨幅在20%。 相关新闻 国家发改委:严禁行业串通提价据 新华社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2日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还有的制造涨价谣言。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家禽和以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制品的经营者(包括食品制造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价格行为,以及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强调,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三)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