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内幕交易嫌疑的人高度回避 专家也不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18:06 南都周刊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如果一项违法行为可能带来丰厚的回报,而所要承担的风险却很小,那么这种处罚机制是在激励犯罪。很不幸,我国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内幕交易,就是这一处罚机制“反导向效应”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作如此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初衷,就是要防范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第73条、74条、75条、76条,对于什么是内幕信息,什么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然而,书本上的“法制”,和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却有着巨大的差距。当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都在“全民炒股”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就颇受怀疑。这大概也是令监管者最为尴尬的事了。

  内幕交易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有限制,对高管的家属则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约束,因此,就算这些家属是有意买卖自家股票,如果没有涉及内幕交易,也并不违法。但是,要举证家属有没有涉及内幕交易,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任务”。仅仅“控方举证”这一条,就足以将绝大多数内幕交易的指控消弭于无形。因此,应该学习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引入“辩方举证”等制度来控制内幕交易行为。

  如果,法规的建设或是实施跟不上现实的情况,那么相应的回避制度可能就需要被提出来,让一切可能涉及内幕交易的主体远离股市,虽然有“一刀切”的嫌疑,但可能会比较有效。

  著名内幕交易案

  道琼斯内幕交易案

  在今年4月13日至30日期间,香港夫妇王勤竞与妻子梁家安买入了道琼斯公司41.5万股的股票,总价值在1500万美元左右。在5月1日并购消息出台当天,道琼斯的股价飙升55%。两天后,王勤竞夫妇卖出所有道琼斯公司股票,获利近810万美元。就此交易,,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提出起诉,称“这是一桩牵涉巨额获利和高度可疑的内幕交易案例”。梁家安父亲梁启雄为王勤竞夫妇购买股票提供了资金,而东亚银行公司主席李国宝(同时也是道琼斯公司董事会成员)与梁启雄颇有渊源。

  日本前世界首富遭起诉

  2005年3月,日本前世界首富堤义明因进行内幕交易被起诉。堤义明曾经担任西武铁道公司母公司东日本铁道株式会社社长。有证据显示,在领导东日本铁道株式会社40多年的时间里,他长期指使西武铁道公司虚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并且多次进行内幕交易,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丑闻的影响,堤义明辞去了社长职务,西武铁道公司另一名前总裁,64岁的小柳皓上吊自杀。

  IBM收购莲花软件内幕交易案

  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美国SEC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全面查清了发生在IBM公司收购莲花软件公司期间的迄今规模最大的内幕交易案。IBM的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名朋友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这些人士均被美国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

  美国做法

  1、完善立法提高违规成本:

  美国1984年通过了《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4年之后出台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2、灵活执法务实高效

  对那些具有再犯内幕交易可能性的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内幕交易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以防止被告再次从事内幕交易。在法院作出永久性禁止令的裁决生效后,被告将终生不得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被告故意违反,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3、广泛监督奖励举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了强大的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将各上市公司高管和主要股东的资料、各自的家庭成员、主要朋友圈子,甚至所在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等资料全部收入这一数据系统,并且及时更新。一旦监测显示有异常情况,这个庞大的数据库就会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经济激励对于打击违规交易也很重要,美国的各级证券交易机构均设置了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举报消息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高达案值10%的奖金,而涉案者则可能面临重罚。当然,如果没有“辩方举证”制度,这种举报就变得没有太大的意义。

  股市回避制度是我们需要急切关注的,其实在这个社会上还有更多领域需要完善回避制度。政府公务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属从事某些活动的忌讳已经无需多说,很多社会层面的回避也应该得到规范。如今,尤其是一些能控制社会意见的专家的表现更是让人唏嘘,通过例子,我们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社会层面的回避制度的关注。

  力主拆迁的古建筑专家

  作为北京市特聘专家之一的王世仁,拥有着论证老城危旧房改造拆迁的发言权。但2007年6月,他却被专业人士指出不少由他大力主张大拆大建的古旧工程,同时又是由他的女儿王葵、女婿林楠来承担该项目的设计,赚取占工程总造价10%的巨额设计费,如南池子改造和皇城根遗址公园,以及哈尔滨的滨江道署等,引起广泛争议。而王世仁也曾参与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就有“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2000年10月公布),其中第7.4.2条内容如下:“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应同时也是项目的参加者,并且与评审事务无利害关系。”避嫌机制在条款上已经得到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如何贯彻,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披着专家外衣的炒房者

  2005年,

复旦大学
房地产
研究中心某人员被爆利用专家身份,通过发表评论文章、出席房地产开幕式演讲等形式,哄抬
房价
;自己私底下又勾结房地产商投机炒房,遭到网上一片骂声。尽管事后相关网站被判决赔偿该研究人员5000元精神赔偿金,但并不排除确实有利用话语权蛊惑民众,以期达到一己私利的专家败类存在。尽管没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学者应对其学术言论负法律责任,但作为公众人物,学者们的文章、论断可以表达一家之言,却不可对不起自己的道德良心。

  珍奥核酸胶囊风波

  2001年名噪一时的大连珍奥公司在推广其保健食品珍奥核酸胶囊时,请来国内生物、医药界多位学术权威来为之作宣传。哈尔滨医科大学教授李蓉、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陈鸿麟纷纷为“珍奥”说话,乔宾福则以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工业生化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的名义在上海某报发表了一篇介绍核酸营养的文章。其后,乔宾福干脆以工业生化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在上海召开“全国核酸类物质功能及应用研讨会”,为核酸营养品辩护。对此,身为该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表示,希望形成一个决议,要求学会成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发表带有商业色彩的文章、举行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并随即给乔去信,告诫他不要用学会头衔发表文章、替商家说话。他明确表示,核酸营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核酸营养之争在学术上没有多大意义,这不过是一个商业炒作,还关乎学术道德的问题。

  沈阳黑老大改判死缓案

  2002年4月,轰动全国的刘涌案中,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份由包括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在内的14位法学专家签署的、递交给辽宁高院专家意见书。据说,在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的过程中,这份意见书起了重要作用。有人说专家们是拿了刘涌的钱的。如果专家们只是帮助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出主意,拿取劳动报酬也可谓无可厚非。但是,高级法院有人数众多的法官与陈兴良们之间有着名副其实的师生关系,这样的“专家意见”、“恩师意见”无法不影响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的独立判断。南都周刊记者 彭晓芸 实习生 洪鹄 刘源 陈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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