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抢银行成了家常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1:45 法制与新闻

  2007年6月13日上午8点30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勇担任审判长,两名主犯潘志远、曹春明和两名从犯何叶、糜勇同时出庭受审。4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时,除了潘志远迅速地向旁听席上瞟了几眼之外,其他3人或目不斜视或低垂着头。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庭审气氛也略显紧张。

  4名被告人共聘请了7名律师出庭辩护,整整坐了两排。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何叶、糜勇预谋抢劫银行,多次从江苏潜入安徽滁州市踩点,并选定了工行南桥分理处为作案目标,准备了自制爆炸装置、电动自行车等作案工具,在滁州市租一套民房。2007年1月20日,潘志远约另一名被告人曹春明来到滁州,两被告人对周围环境和逃跑路线多次进行观察,并约好作案时间。

  1月28日早晨,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

电动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待运钞车送款离开后,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爆炸后,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被告人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上到柜台,将内有22.7万余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

  除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潘志远一人或伙同他人另外有4起抢劫、盗窃案件:

  2006年1月18日下午,潘志远携带作案工具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

邮政储蓄所后窗户处,强行闯入营业间将3个钱袋抢走后逃离,被抢包内有现金17万余元。

  1996年1月9日上午,潘志远及吴文、赵永开(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在江苏省扬州市薛家巷,抢走扬州市东关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装有营业款的包,内有现金4万余元。

  2000年1月5日早晨8时许,潘志远、曹春明与吴文携带自制火药枪,伺机抢劫扬州市汶河南路某储蓄所。吴文在外望风,潘志远、曹春明进入储蓄所营业大厅内实施抢劫,因通向操作间的防盗门被锁上而未能得逞。

  2000年1月21日凌晨,潘志远、曹春明与吴文为方便抢劫作案,到江苏省江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昌河牌面包车(价值2.73万元)一辆,被车主的亲属发现后,潘志远、吴文逃离现场,曹春明被当场抓获,后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辩解:争取从轻处罚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4名被告人“有无异议”,4名被告人均表示“没有异议”。随后,曹春明等3人被带下法庭,焦点集中到被告人潘志远身上。

  据潘志远供述,他之所以选择南桥分理处“下手”,是因为觉得有机可乘,那里防备比较薄弱,“我的目的是获得金钱,我不想伤人”,在选定工行南桥分理处之前,他也选了别的几家金融机构,但都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我选择的作案目标必须要以最快速度进到银行的操作间,快速得手然后逃逸”。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当天到现场实施爆炸抢劫以及实施其他几起共同犯罪的潘志远和曹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叶、糜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对于这一指控,潘志远答应得倒是非常“痛快”:“我是主犯,也是首犯,几起案件都是我策划和全程参与的,整个过程都由我掌控。”

  10点03分,潘志远被带下法庭,被潘志远称为自己“最好的朋友”的曹春明被带上法庭,他矢口否认自己是主犯。曹春明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我是从犯,又有立功表现。”

  颇具戏剧性的场面是,这对昔日生活中的好“朋友”,“生意”上的好“伙伴”,在法庭上再也顾不得“兄弟”情谊,竟为了在被抓获当天谁先供出对方的“案底”而争论不休,两人都想让法庭相信,是自己率先向办案民警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案情和其他案底,以争取自己有“立功”表现。

  两名从犯何叶、糜勇才20多岁,是跟在潘志远后面“混”的,潘志远不但管他们的吃饭和开支,还出钱让他们学习驾驶。

  整个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多次表示“没有异议”,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4名被告人有无法定的自首、立功、从轻处罚情节,以及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庭审前夕,笔者曾赴扬州见了第四被告人糜勇的父亲。他最深的感触就是儿子“交友不慎”,以致误入歧途。糜勇的父亲介绍,儿子14岁时,妻子和自己离了婚,自己一直带着儿子过,对儿子疏于管教。对于自己忙于打零工而对儿子疏于管教,他显得非常痛心。

  由于被告人人数较多,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4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并给法官、公诉人和旁听席鞠躬。潘志远甚至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痛哭流涕地表示:“请求大家原谅,虽然大家不可能原谅我……但我要赎罪,重新生活。”

  宣判:忏悔已经太迟

  2007年7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曹春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何叶、糜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的40分钟内,4名被告人十分专注和投入,潘志远在听判决时,不停地吞咽着口水,曹春明则神情紧张地盯着审判长。

  当主审法官问潘志远“是否要上诉”时,他表示:“对于是否上诉,我会认真考虑,尽快拿出一个初步方案。”

  在曹春明被押上警车的瞬间,笔者快步跟上,问他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他迅速点了下头:“怎么说呢,犯了法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潘志远在被押上警车的瞬间,用力地蹬着车框,向大家喊道:“我一定要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但他的忏悔已太迟了。胡昊 马正山 宾语/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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