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以承受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7:0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陈智民 通讯员/陈洪周

  提要:6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4次审议并大幅修改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月接到约20万条意见,《劳动合同法》被称为“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尽管《劳动合同法》已于6月29日高票通过,期望它成为弱势群体维权利器的马艳艳还是无法释怀。

  形式公平后的实质失衡

  众所周知,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法”却没进行过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今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情况深受法律界人士诟病。

  马艳艳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劳动法”出台时,中国的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新的市场形式,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可操作性差。比如有些企业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买断工人工龄,几千元钱就可以让一个10年工龄的职工与企业“断亲”。很多企业不为职工办理

养老保险,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马艳艳说,如果说这个劳动者是农民工,那是很悲凉的一个事情。中国的农民工找个工作很难,没有技能,生存能力很差,轻易不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就等于辞职,辞职就是失业,中国大多农民的生存仍是第一位的。这样的规定对职工(包括农民工)来说是形式上的公平:单位不讲信誉,你可以选择离开,换个有信誉的单位。但实质上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有错了,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耽误了劳动者这么多时间,反而让毫无选择余地的农民工再去被动地选择。事实上应该处罚用人单位。可相应的“法律责任”仅是规定对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力度不足以改变现实问题。

  法律责任的落实的缺乏

  6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4次审议并大幅修改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马艳艳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马艳艳感叹道:“法律责任”的落实似乎又是《劳动合同法》“能力所不能及”。所以,出现了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保险的情况怎么办呢?还是要到《劳动法》、《社会保险上缴条例》等法规里去“对号入座”。这些“老法律”的处罚仍是原来的“加收滞纳金”,等于问题没有解决。

  面对难题,马艳艳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不给职工交社会保险,说明用人单位违约了,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仅仅是罚一点儿滞纳金就到底了”。

  当前要及时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立用人单位信誉指数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福利落实、劳动合同签订、履约等情况,通过媒体让公众知道。因为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并行不悖的。当社会大众都知道某企业没有一点信誉的时候,它还去哪里招聘人呢?谁还会去应聘呢?二、对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也要进行“信誉指数公开制度”,违约了,就让媒体公布出去,让用人单位的直接领导人“曝光”,这样把领导人和用人单位的“生命”连接起来,也会起到作用。三、加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监察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资金缴纳社会保险等失信行为就加倍罚款,并且把加倍罚款交给劳动者。这样用人单位就不会轻易不交了,因为不交之后还得补交给职工,用人单位再也不会在这上面浪费时间了。

  也许只有这样,劳资双方才能进入良性互动中,再也不会去用几年的时间去打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农民工退休有金的“奢望”才能变成现实。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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