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艳:为农民工争得“退休金”的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7:0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陈智民 通讯员/陈洪周

  提要:当下的法律,包括《劳动法》、《民法》,甚至刚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都无法解决一些农民工的难题!

  从1998年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起,马艳艳当律师已经9年。 “爱”上苦难的农民工,缘于她看到了层出不穷的农民工那沧桑的脸。她说那些脸与油画《父亲》的脸如出一辙。后来,她就想自己作为律师,一定要在有生之年为这些可怜的农民工做点事情。果然,不到10年,她就磨出了一剑——打了一场为一个农民工争得“退休金”的官司,官司打了三年,赢了。2007年4月13日,这起案例被评选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 因为是“全国标杆性”案例,一夜之间,与她官司中援助对象类似的农民工,从全国各地蜂拥而至,他们似乎找到了救星。然而事实并非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情况各异的救助者,又给马艳艳这个曾经自信的律师,出了难题:当下的法律,包括“劳动法”、“民法”、甚至刚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都无法解决他们的难题!当年曾经穷尽“劳动法”无能为力后,转而创造性地运用民法原则,“曲线救命”赢得那场首案官司的“创造型律师”注定要投入一场新的博弈。

  为农民工争得“退休金”

  “‘无法可依’时陷入迷茫叫平庸,绝处逢生那叫奇迹”,2007年6月29日,在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马艳艳以这样的开场白开始了与记者的交流。 马艳艳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1998年毕业后被分配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为下岗工、失业者、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义务维权服务。 随着接手案子越来越多,马艳艳发现劳动争议的案子比较普遍,特别是为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维权非常难: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很多农民工没有一点儿法律意识,往往是大难临头了才知道发愁。针对这种情况,她很想办一个“非同寻常”的案例,以此为契机,“来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革命”,让全社会都更加关注农民工。多年之后,机会终于来了。 2003年6月的一天,马艳艳接到了一个名叫李花的妇女的电话,请求为其“讨公道”。 1949年出生的李花在郑州市沙隆达农药公司干了26年的临时工,退休时只得到几千元的补偿费而无退休金,她感到很不公平,开始了为自己争取退休金的漫漫征程。在李花找到人大、政协、劳动等部门无果后又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区级法院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她找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指派马艳艳无偿为其进行法律援助。 马艳艳分析了李花的情况后认为:李花要求厂方补办

养老保险金手续以讨要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是正当要求,也是合理的,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她已经过了参保年龄,无法补办手续。她的要求与现行
政策法规
明显排斥。 马艳艳决定寻找新的诉讼切入点。她认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郑州沙隆达农药公司完全应当依照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赔偿李花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厂方应在李花的有生之年按月支付生活费。 关于生活费的支付标准,马艳艳来到农药公司进行调查,找到几位与李花工种相似、年龄相同的工人比对,确定了每月500元的赔偿标准。 2004年11月,马艳艳和李花一起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新的起诉状。虽然立上案了,但马艳艳还是寝食难安。这个案子对自己来说,仅仅是一个案子,可对李花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现在中国的农民工这么多,类似李花“退休无金”的情况也很多,如果这个案子办成功了,就会成为“农民工讨要‘退休金’标杆案例”,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 2005年春节刚过,马艳艳和李花充满信心地走进了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庭审中,被告农药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不适用民法;被告不是不给办理补交手续,关键是被告已经超过了参保年龄……被告一直在回避造成原告不能参保的责任应当由谁来负的问题。 马艳艳非常有针对性地指出: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给原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才使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两者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依照劳动法和民法之间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审法院以本案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马艳艳和李花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石激起千层浪,自信律师遇难题

  2005年9月30日,历经4个月的调查研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被上诉人沙隆达郑州农药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起每月支付给上诉人李花养老生活费,每月生活费以当年度郑州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付…… 接到判决后,李花喜极而泣:终于赢了!从判决生效到现在,李花一直领取着她的“退休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马艳艳为李花争得“退休金”的事情被报纸报道后,反响之强烈出乎意料,数以百计的来人来电来函让她应接不暇。但让她想不到的是除极少数农民工与李花经历类似,可以仿照马艳艳的“全国首案”用民法来维权外,太多的农民工却是无法维权的“另类”。 马艳艳说:“由于历史等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民工生态异常复杂。很多农民工并不是企业用工,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干了几十年后被解雇了,还有在机关学校的等,他们都想参照我所办的案中的主人公李花去‘退休’,几乎不可能”。 那些天,马艳艳的办公室简直成了农民工退休维权救助站。手机打暴了,座机整天响个不停。中午没回家吃过饭,为加班处理这些事情,她不得不另请了保姆。直到现在,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一直不断来信来电。 来信求助者中工龄最长的是瞿学华,他今年70岁,是江苏省阜宁县人。他在江苏省阜宁县盱口邮政代办所干了46年,也没有退休金:“46年如一日,风雨无阻,我乘船辗转在吁口、硕集、永兴、公兴等地接送邮件。冬天往往要加班到晚上七八点钟。现在每月只给50元的生活补助就算退休了,50元,日子怎么过?还不如死掉算了……”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的农民宋保安等9人联名向马艳艳写信:“从1974年起,我们被招聘到镇政府做临时工,2000年,没有犯任何错误都被解聘了。每人发了几千元的补助。看到报道后,我们9人立即找镇政府和区政府说事儿,推诿多次后,他们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我们是政府招聘人员,不属于“劳动法》”用工范围,二是诉讼时效已过。对此两点意见,我们学习不够,法律知识少,无法分辨正确与否,所以来信求助。” 还有今年66岁的张玉芳,她在四川师范大学附中干了22年临时工,年龄到了后被单位辞退回家。看了马艳艳律师为李花争得“退休金”的报道后,深受“启发”,也来信救助。 类似这样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农民工还有很多,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谁来解决?是不是该由政府来管?还有用人单位破产了,怎么办?是不是也该由政府来管?因为要打官司,现实法律没有依据啊?而这种情况又的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这些问题既是这些特殊的农民工们的难题,也是马艳艳的难题。

  现行法律无法保护的农民工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这里要区别企业和行政事业(国家机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两种用人单位性质的不同。” 马艳艳解释道,企业用人,即使没有给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了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权。而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给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可能成劳动关系。这样,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无法诉讼。 为什么“劳动法”这样把企业用人和事业单位用人这样区别开来呢?马艳艳分析道: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很大的用人自主权。 而行政事业单位就不同了,没有这种灵活的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用人要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因为它的编制是非常固定的,工资是国家财政拨款,不在编制的人员谁给他们发工资?所以事业单位要想进人是很难的,有时事业单位想用人而又担心批准不了怎么办?就私自雇佣临时工,当然不会签订什么劳动合同,也就形成不了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从另外一个法律意义上说,这显然也是非法用工,法律不会保护这种非法用工形式的,这也不可能像我办那个李花的案子那样,用劳动法解决不了,转而去用民法解决,非法用工什么法律都不会保护的!” 尽管这样,很多农民还是愿意争着去当这种没有养老保障的临时工,为什么?“就是中国的农民太多了。”马艳艳无奈地摊了摊双手说道,“劳动力价格便宜啊,你不干有人干。还有历史的、国家政策等原因,这个问题太复杂了。” 中国的“劳动法”是1995年实行的,从那时起,才有“社会保险”这一说。按照有关法律,要连续缴够15年社会保险,“劳动者”才能“退休有金”。可从1995年到现在的2007年,才12年了,也就是说全国没有一个农民工可依法领取“退休金”。 给马艳艳来信的农民工部分来自行政事业单位,这大大出乎她的意料,农民工们来信称马艳艳是“农民工的救星……”看到这些信后,马艳艳感到很辛酸,“这些事业单位的农民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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