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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后 利息税这样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王鑫)本月15日,利息税税率将从现行的20%下调至5%。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详解利息税调整之后的征税办法。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利息税调整并非“一刀切”,而是按照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 具体案例 假设成都市民王先生在1998年8月15日存入1万元,并于2008年8月15日结算存款。那么该项存款属于1998年8月15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免缴利息税;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缴纳利息税。因此,王先生应缴的利息税应为后两项之和。 计算方法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 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 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 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