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08:54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朱婕)8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从即日起,兰州市开始试行《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把兰州市医疗救助范围由原来的救助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扩大到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同时在救助病种、医疗救助起付线、报销金额比例方面都做了规定。据介绍,该《规程》试行期至今年年底。

   低保户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据了解,兰州市从去年就全面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居民无钱看病的问题,近日,兰州市民政局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系统地实现了兰州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服务机构优惠减免政策的衔接。《规程》将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对象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救助,扩大到兰州市所有城乡低保对象(17万人)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救助病种限制将取消

  《规程》提出,今后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将取消原来的住院、门诊治疗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分别发给120元和100元的门诊治疗费。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给予分段按比例的救助。花费在5000元以内的,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元-1万元之间的按45%的比例进行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8000元。

  《规程》指出,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

医院确诊后,凭诊断证明、病历,可在住院前申请救助。住院前救助金额视病情控制在3000元以内,治疗终结出院后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结算救助金。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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