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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数错钱”打官司追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8:15 南京晨报
一扎面值为50元的百张人民币,被误以1000元支付给储户。事后,储蓄所工作人员急忙翻看监控录像,储户杨先生成了怀疑对象。但是,杨先生以自己没有当场清点为由拒认多拿。邮政储蓄所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储蓄所:我们数错钱多给4000元 高淳县某储蓄所在诉状中表示,2007年4月,杨先生持存折到邮政局取款12500元。柜面营业员在给付钱款过程中,错将总共5000元的1扎面值为50元的人民币误认为1000元支付给杨先生。杨先生在拿到钱款后即装入包中离开。 杨先生走后,工作人员发现少了现金4000元,随即调出监控录像,发现营业员多支付了4000元。 发现情况后,该储蓄所多次与杨先生联系,协商返还4000元,但遭到杨先生拒绝。储蓄所将杨先生告上高淳县法院漆桥法庭,要求杨先生退回4000元不当得利。 储户:多给了吗?我不知道 “多给了吗?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多拿。我当时没有清点,转手就给朋友还债了。”杨先生表示,他并不怀疑录像的真实性,但对于银行的出错,他并不知情,他直接将钱给了朋友。 杨先生称,取钱那天,出于对邮政储蓄人员的信任,他在取款后并未对钱进行清点,而是直接将钱给了朋友,用于清偿朋友欠款。他本人对桠溪支局是否多支付4000元并不知情,也未实际占有该4000元,他不同意返还。 对于储蓄所对自己不当得利的指控,杨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算不当。原因是“出错的是储蓄所工作人员,不是我”。 法院:取钱不清点不符惯例 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因此损失的4000元,被杨先生意外获取,杨先生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杨先生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储蓄所。 高淳法院表示,杨先生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人员,在取款或付款时应当按照一般惯例对钱款进行清点,并且依照杨先生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点,也应明知每扎人民币的数额。而杨先生在取款时未清点即离开,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高淳县法院近日判决,杨先生行为属不当得利,杨先生应返还给高淳县邮政局桠溪支局错误支付的4000元。 作者:漆审 高彦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