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位外嫁女讨回村民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14:36 民主与法制

  【编者按】

  1998年11月,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试行法”变为“正式法”,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确认 。

  大量的村规民约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在田间地头。

  村规民约的制订,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却也损害了一少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以出嫁或者离婚的农村妇 女的土地权益流失最为严重。

  在村委会组织法颁布7年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 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然而,在以民主的名义通过的村规民约面前,法律和政府部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法律条款往往沦为一种摆设。

  究竟该不该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哪个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违法如何处理?据了解,今年2月7日,民 政部已经将起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改。希望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 能对这些疑问给出准确的答案。

  《外嫁女与村民权》专题报道之一

  38位外嫁女讨回村民权

  -本刊记者 王健

  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结果,让钟锦秀一下子失去了文头岭村村民的资格。

  2006年8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文头岭村就村民待遇问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上形成 了两项决定。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迁入户口的村民与原村民同等待遇;2006年1月1日至4月底以前迁入户口 的村民享受50%待遇,2006年5月1日以后迁入户口的村民不享受待遇。二、嫁出女(包括已离婚在内)不享受集体待 遇,嫁本村男村民的离婚的除外。”

  这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并没有使所有村民都满意。决议公示后,钟锦秀和另外37位外嫁女找到了村委会主任钟国材, 指出公告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钟国材强调,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能随意改变。

  在多次争取无果后,钟锦秀和另外37位外嫁女开始到各级政府和妇联上访。8个月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 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惠州市市委书记的过问下,文头岭村村委会才最终承认钟锦 秀等38位外嫁女为文头岭村村民,享受村民待遇。

  

  村民“民主决策” 出嫁女村民待遇被取消

  1964年,钟锦秀出生在文头岭村。20岁时,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刚从部队转业到深圳的丈夫。不久,两人便迈 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丈夫是城镇户口,钟锦秀是农村户口,所以婚后两人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随着3个女儿的相继出 生,两人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

  1996年,钟锦秀和丈夫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她靠起早贪黑耕种三亩六分薄地,一个人担负起了养活全家 四口人的重任。2001年,全国取消农业税的喜讯传来,文头岭村的村民个个欢呼雀跃,但是钟锦秀却垂头丧气。原来她家 的三亩六分田地被村委会宣布无条件收回了!

  钟锦秀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钟国材,质问道:“我家的土地15年的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为什么要提前收回?” 钟国材回答:“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我也没有办法。”

  钟锦秀认为,她在土地承包期间按时交纳公粮,承担了作为村民的各种义务,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将她全家的承包 地充公没有任何道理。为此,她多次到桥东街道办事处、惠城区和各级妇联反映问题,最终迫于压力,文头岭村村委会同意钟 锦秀耕种原来的一亩自留地,对其余田地的事只字不提。

  此后,无论钟锦秀到任何部门“告状”,文头岭村村委会始终没有给她恢复以前耕种的田地。

  转眼间,到了2006年。这一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文头岭村大片的土地被征用作为旅游项目开发。在拿 到大笔补偿款后,村委会决定拿出部分钱分配给村民,以解决村民失地后的生计问题。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却被排除在外, 她们不但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还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和分配权。

  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想不通,联名向文头岭村村委会递交了题目为《要求平等公正对待出嫁女的报告》的书面报告 。在报告中,钟锦秀等外嫁女质询村委会:“我们这些外嫁女由于是农村户口,早在八九十年代分配工作时就没有份,现在岁 数大了找工作也没有机会,想在村里耕田种菜为生吧,又没有地,我们今后的生活怎么过?”

  钟锦秀等外嫁女认为,她们同样是文头岭村的后代、姐妹,不是“泼出去的水”,应该受到公平对待。

  10月25日,文头岭村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根据2006年8月24日村民代表讨 论决定:嫁出女及已离婚的嫁出女不得分红。与此同时,一些原本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村民却得到了土地征用款分红,这让钟锦 秀感到不公和气愤。

  钟锦秀告诉记者,近两年有很多户口已经迁出多年,但听说有土地征用补偿的人又纷纷将户口迁回文头岭,他们居然 拿到了土地征用款分红!“我们这些外嫁女即使在土地被村里收回后,还承担了集资建小学、集资建水塔等村民应当承担的义 务,就连计划生育、选举也都在村里。如今却得不到一些村民的认可,被强制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

  为了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钟锦秀等外嫁女们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恢复村民待遇,参与村里土地征用款的分红, 但均被拒绝。

  在对村委会的态度彻底失望后,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政府束手无策 维权外嫁女成 “烫手山芋”

  钟锦秀等38位出嫁女开始逐级到妇联反映情况。无论是惠城区妇联,还是惠州市妇联都作出了说明,认为钟锦秀等 38位外嫁女“应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分红权”,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06年10月,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全国妇联转介北大妇女援助中心。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遭遇引 起了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高度关注,决定为这些外嫁女无偿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为这些出嫁女讨回公道。

  11月7日,北大妇女援助中心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专程赶往惠州立案,没想到吃了个闭门羹。当地法院拒绝受理 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省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解 决。

  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认识到,如果坚持诉讼,维权的过程会变得异常艰难,时间也会拖得很漫长,外嫁女权益将很 难得到真正的维护。那么,为何不以这个案子为契机,不走诉讼途径,探索一条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此类案件的新途径?

  2006年11月10日,郭建梅主任和李莹律师来到文头岭村所属的桥东街道办事处。在表达了她们的意见后,桥 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嫁女是特殊的户口迁移时代的特殊产物,在很多农村与城市的结合部位,都有类似的情况 。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为了稳定村上的集体资产,村民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里的集体资产实行村 民自治、自主管理,政府部门不好进行干涉。

  “对于钟锦秀等外嫁女的情况,我们政府部门也都了解,很难进行处理。”桥东街道办事处的那位负责人说,“不过 ,我们一定会公平、合法地落实这件事。”

  3天后,桥东街道办事处向文头岭村下发了《关于处理涉及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文 头岭村就涉及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做出合法决议。

  “街道办事处的函态度模糊,村委会根本就置之不理。我只好亲自与街道办事处联系,他们答复说会继续与村委会沟 通,但是需要时间。”钟锦秀回忆说。

  就这样,两个星期过去了,文头岭村村委会还是没有任何动静。郭建梅主任亲自给惠城区区委李书记打电话,请求惠 城区区委区政府对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给个说法。

  2006年11月30日下午,惠城区政府在桥东街道办事处召开了由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文头岭村等单 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文头岭村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问题。会议认为,外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 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以前没有给的要补发,并将会议情况以纪要下发文头岭村村委会执行。

  12月1日,桥东街道办事处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涉及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的处理意见》。 桥东街道办事处明确指出,文头岭村村委会2006年8月2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分配权的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桥东街道办事处的文件下发后,在文头岭村掀起了轩然大波。部分村民为了表示不满情绪,甚至到桥东街道办事处上 访,坚决不同意给钟锦秀等外嫁女村民待遇。桥东街道办事处的文件被文头岭村村委会束之高阁。

  

  惊动市委书记 外嫁女讨回村民待遇

  2007年1月,文头岭村就土地征用款第二次为全体村民分红。钟锦秀等外嫁女再次找到村委会主任钟国材,要求 享受村民待遇。钟国材表示,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研究,已经同意给她们38位外嫁女每人5000元作为补偿。但是,今后文 头岭村发放生活费、分红仍然没有她们的份。钟锦秀当即表示,如果不承认她们这些外嫁女的村民身份,她拒绝领取这笔补偿 款。

  经过这次风波后,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联名给惠城区政府写信,表达了对桥东街道办事处的失望和无奈,要求区政 府直接处理此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她们认为桥东街道办事处面对文头岭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 ,完全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

  然而,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依然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音讯。钟锦秀有些绝望 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北大妇女援助中心专门给惠州市市委书记黄业斌去了一封函,希望市领导能亲自关注此事。在去函 中,北大妇女援助中心这样写道:“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理应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 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权。虽然文头岭村实行村民自治,但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地进行,而且这种权利也不应当是无限制的 ,更不应当是滥用的,惠城区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但是时近半年, 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映了我们的政府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的不力。”

  去函发出半个月后,从文头岭村传来消息,黄业斌市委书记亲自批示,要尽快落实解决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的村民 待遇问题。桥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主动进驻文头岭村,分成5个小组做村干部、村民代表的工作,宣传有关妇女权益保护 的法律法规,并责成文头岭村村委会尽快修正2006年8月24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权的决议。

  3月31日下午,文头岭村村委会和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达成了共识,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权益以个人身份按无责 任田的村民对待。

  5月20日,钟锦秀以文头岭村村民的身份从村委会领到了5.3万元的分红。8个月的奔波,终于换来了公道和尊 严,但是钟锦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村民的任何一次“民主决策”都可能再次让她失去村民待遇,回到8个月前没有田 地没有生活来源的境地。

  5月31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 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股权分配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 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希望《办法》的实施,能让钟锦秀的担忧不再出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 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 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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