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经营规范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14:58 中国新闻网

  3.4 规章制度

  3.4.1 有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3.4.2 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依法纳税。

  3.4.3 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规范。

  3.4.4 应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

  3.4.5 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记录。

  3.4.6 减少提供一次性筷子。

  3.4.7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3.4.8 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3.4.9 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4.10 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3.5 卫生安全

  3.5.1 卫生标准符合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3.5.2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3.5.3 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5.4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3.5.5 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3.5.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5.7 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3.5.8 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5.9 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b)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c) 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

  d) 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e)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5.10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5.11 餐饮企业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a) 有毒、有害的食品;

  b)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c)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d) 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e)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

  f)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3.5.12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3.6 后续处理

  3.6.1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3.6.2 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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