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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企业向太湖排污可被罚百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18:30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8月10日电(记者 郭奔胜) 江苏省日前修订新规定,企业恶意向太湖排污将面临百万元重罚。 据介绍,面对严峻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形势,江苏省实施了11年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滞后,惩罚的标准较低,如故意向太湖倾倒剧毒废液废渣、含病原体污水和酸碱液,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在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新扩建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罚款不超过20万元等规定,导致一些重污染的大型企业对自己的污染行为不在乎,轻视惩罚。 新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江苏太湖流域的企业如恶意向太湖排污,企业的罚款上限将由原来的20万元大幅提升到100万元,目的是提升环保部门执法威慑力,让违法排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苏州、无锡、常州等辖区范围内污染造成另一方受害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将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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