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续:中山三院对案件定性提异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0:56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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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三院对齐二药民事索赔案性质提出异议——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惠媛

  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继续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受害人的家属与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企业对簿公堂。他们分别提出了100多万元的索赔数额。中山三院指出该案的定性应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之一的陈先生专门从潮州赶来。他悲痛地告诉记者,他的父亲2006年3月下旬入院,本来医生说五一前后就可以出院,但自从4月中旬开始注射假亮菌甲素后,父亲病情急转直下。另一位受害者的家属吴先生从河源赶过来,吴先生的弟弟在假药事件中丧生,吴先生表示,父亲长有肿瘤,一直靠弟弟的收入治疗,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坍塌,以后的生活更加艰难。

  中山三院:该案应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中山三院在昨日的庭上再三申明本案案由应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非法院认为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原告当初也是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的。但法官认为立案案由最后由合议庭决定。

  中山三院代理律师蔡彦敏教授认为,案由的改变对中山三院的影响非常大。她表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受害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但法院已依法追加了其他三名被告参加诉讼,且双方当事人也非常明确地指出这是由产品质量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以本案是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意味着这个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主体范围、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确定都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蔡教授指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天河区法院对案由的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1920万罚没款应先用于民事赔偿

  不少受害人因为担心齐二药没有赔偿能力而仅把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对此,中山三院昨日再次重申,2006年6月黑龙江药监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追回这笔款项并首先用于民事赔偿。中山三院还称,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分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中山三院愿意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进而保留对其他被告和责任者进行依法追偿的权利。

  但是中山三院的此番“好意”却不被受害者及其家属领情。“假药是从中山三院卖给我们的,我们又不是跟药厂拿的药。至于中山三院是否向齐二药追偿,那是他们的事情。”陈先生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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