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党内询问和质询加强党内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7: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海口8月11日消息(记者许云 通讯员胡庆魁 任笑竹 李红山)《海南省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海南省委办公厅在印发该《细则》的通知中指出: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细则》明确,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委委员可以向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及省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省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省纪委委员可以向省纪委常委会及省纪委的派驻机构,提出询问和质询。

  《细则》规定,省委委员对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委员对省纪委常委会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分别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纪委办公厅受理。

  《细则》明确,对询问人提交的询问书,符合规定要件的,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应在收到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提出质询,省委办公厅和省纪委办公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质询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答复仍不满意,或质询对象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常委会直至中央、中央纪委反映。

  为保证询问和质询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细则》强调,询问、质询对象若有不办理或不按期办理,或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质询人若有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细则》还要求,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据了解,海南省于2004年9月颁布实施《中共海南省委关于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暂行规定》,对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先试先行,取得了开创性的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省委制定了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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