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养女归还生父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12:39 新闻晚报
□通讯员富心振 记者胡晓玲

  晚报讯 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并育子,遂提出和前妻收养的女儿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及前妻张女士与养女小敏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由其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多年未生育。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来到小敏的生父母处,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敏,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过收养手续。2005年12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小敏随张女士共同生活,由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2006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一子。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敏的生父母告上法庭,前妻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先生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前妻自行领养小敏,未至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该行为是非法的,故要求法院确认两人与小敏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小敏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小敏的生父母表示,李先生与张女士当时是自愿到其处来领养小敏的,双方的确未至民政部门办过收养手续,如果现在他们不愿收养小敏,同意将小敏收回自己身边抚养。

  张女士则持相反意见,诉说自己和小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不同意将小敏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敏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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