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农村低保需随物价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为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国务院要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为防止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领取低保金,通知确立了民主公示制度,对申请农村低保者,村委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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