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景区应提供游客迷路走失救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1: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周逸梅)从9月1日起,旅游景区要为游客提供针对迷路、走失等情况的救援服务,游客的投诉也不能“石沉大海”,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处理意见。这是昨天市质监局公布《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标准中的内容,该标准由旅游局具体制订并实行,是对旅游行业的指导规范。

  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

  该标准适用的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等。对旅游景区的安全、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按规定,景区应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拥挤、防踩踏及防地质灾害等危机处理机制,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设专人进行日常游览秩序监控和景区日常防盗、防爆检查。凡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中外文警示标志,特殊地段应有专人值守。

  除了日常的安全保卫,面对突发事件,景区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并为此配备紧急救援人员,在医务室里配备必需的医疗救助设施和专职医务人员。并特别规定,景区应提供针对走失、迷路等情况的救援服务。

  餐饮商品须明码标价

  景区内的餐饮服务以及销售的商品都应明码标价。在景区的餐厅吃饭,餐厅需要出具服务凭证或相应税票,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体检,上岗须持健康合格证。此外,餐具、饮具、台布、餐巾、面巾等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另一方面,景区内的旅游商品经营者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为了让游客在丢失东西之后有地方可领取物品,标准中要求景区在游客中心或专门地点设立遗失物招领处。

  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

  对于处理投诉,标准要求景区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或配备专门受理投诉人员,并在景区售票处、网站(网页)上、宣传资料上、门票上公布投诉电话。景区接到直接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告知游客投诉处理意见。属于景区责任的,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避免和游客发生争执。

  关于票价,景区应在购票须知中明示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套票价格;景区背景音乐应播放时间恰当、音量适中;夜间接待游客的景区,应保证充足的照明。另外,景区的大型维护、修缮工作应做到防尘防噪、美化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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