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判按保险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7:4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 刘志敏】男子刘亮到一家木业公司工作时,该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刘亮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木业公司给付其工伤赔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木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向刘亮支付费用。

  2006年2月,刘亮来到一家木业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多月之后,刘亮在工作中,因“气截锯”发生故障,致其中指被锯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亮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同年6月22日,刘亮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木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部门的裁决支持了刘亮的申诉请求。

  拿到裁决书之后,木业公司不服,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重新对刘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法院判令木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亮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400余元,共计1.7万余元。

  ■ 法官说法

  北辰区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木业公司未按规定为刘亮缴纳工伤保险费。刘亮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应由木业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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