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收入住房若干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1:07 CCTV《第一时间》

  国务院昨天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分别作了一些规 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

  困难地区有补贴

  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可以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到“十一 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央财政将对中西部困难 地区实行补贴。

  

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为60平米

  廉租房50平方米以内

  另外国务院还规定,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 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 定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今后,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 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

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农民工住房首次被列入保障范畴

  根据要求,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 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

商品房出售。“城中村”是农民工聚居区域,城中村改造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 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适应农民工支 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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