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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抚养费 德国老爸告中国女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2:39 新闻晚报
□祝玲 通讯员陆晓晴
晚报讯 德国老爸因想把抚养费从6000欧元降低到人民币3600元,不惜将年仅5岁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作出判决,对亨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50岁的亨利结过3次婚,第一任妻子是德国人,生了一个女儿。第二任妻子是30岁的上海人梁女士,他们也生了个女儿,名叫冰冰,今年5岁。 2004年3月,亨利和梁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冰冰随母亲生活,亨利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6.14万元。离婚一年不到,亨利就与现任妻子结婚。今年1月,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今后每年支付冰冰人民币3600元。 亨利表示,他之所以要减少冰冰的抚养费,是由于他要支付与德国前妻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加上他在中国的工作条件及收入锐减,目前他在现任妻子的公司上班,月工资才人民币6000元。并且他还有一笔45万的个人所得税及税收罚款要缴纳,入不敷出。 梁女士代女儿冰冰辩称,亨利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现在月收入仅为6000元。冰冰在国内的外籍人士学校就读,学费本来就偏高,况且冰冰左耳失聪,需要较多的医疗费用,所以不同意降低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被告冰冰在外籍人士学校就读,其学费较高,加上她左耳存在生理障碍,为治疗等需要,实际支出的抚养费也会高于一般儿童。故冰冰在成长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抚养费并不存在适当降低的事宜。 对于原告现在的收入,法院认为他并未经历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导致自身收入锐减,而且他提供的6000元的收入证明,是他现任妻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具的,此证据的出具单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况且,亨利作为外籍人士,此前经常为外国公司不定期的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据此不能认定6000元是其全部收入。 亨利未能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自身原因所致,不能依此对抗其应当承担的抚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