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止安排怀孕女工高温露天作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劳宣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劳动保障、卫生等4部门近日转发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专人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高效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包括: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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