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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有新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8:1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 记者彭于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新时期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这种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错误、起诉质量不高和不起诉错误、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 据了解,2001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文件在试行中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须通过修改加以明确和完善。此外,如何在起诉、不起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检察改革的最新成果成为当前面临的新课题。因此,最高检对这两个文件作出修改和完善。 据介绍,最高检对《起诉标准》的修改共涉及44个条文,对《不起诉标准》的修改共涉及54个条文,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文补充、修改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条文等。修改后的两个文件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检察机关更好的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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