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状告防盗器“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08:02 南京晨报

  时间 8月15日上午9时

  地点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

  案由:入网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和燕路某通讯营业厅经营方

  被告: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防盗报警器经销商

  营业厅花钱装了防盗报警器,结果防不了小偷。是报警器根本不管用?还是小偷太“聪明”?昨日上午,失窃的某通讯营业厅经营方与报警器销售商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营业厅:保险箱失窃 报警器没响

  “发生失窃,最先报警的是我们营业员,而不是报警服务网络。”南京某电子公司表示,今年元月12日上午8时许,营业员赵小姐来到营业厅上班,发现保险箱和两台液晶显示器终端不见了,赵小姐当即报了警。派出所接警后书面确认,营业厅被盗物品包括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只小保险箱。营业员赵小姐确认保险箱内有现金人民币24029元、苏果券38张(每张面值50元)、50张50元的充值卡,52M卡10元一张的43张、30元一张的60张。被盗方认为,营业厅失窃,说明防盗报警器有问题。因为安装的防盗报警系统没有响。电子公司表示,他们安装的防盗系统是有联网功能的,防盗器直接连接销售商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接到警报后应及时报警。但事实是,第一个报警的却是通讯营业厅的人。电子公司表示,他们于2006年5月与科技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安装报警设备后因被抢、被盗及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科技公司将按照公安部门的认定进行赔偿,年最高赔偿为10万元人民币。

  报警器经销商:报警器响了 小偷太聪明

  “我们的报警器响了。”报警器经销商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我们接到警报当时就通知了派出所,但因为犯罪分子比较狡猾,警察到后发现卷帘门是完好的,没有发现犯罪分子。”科技公司称,当时他们是报案的,派出所也有报警记录,且当时公司工作人员也到现场去看过了,但也是发现卷帘门完好,也没有发现犯罪分子,工作人员就离开了。“现在的小偷心理素质太好,报警器响,他们也不怕。4分钟内,他们就能离开。”旁听席上,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女负责人表示。

  法院:损失由报警器经销商赔付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和燕路某营业厅经营方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防盗器入网服务协议书,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防盗器销售商南京某科技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报警监控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在安装报警设备后因被盗、被抢及设备质量原因造成财产实际损失的,应由南京某科技公司依照公安部门的认定进行赔偿。鉴于营业厅所涉及的盗窃案件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被盗物品实际财产损失应以判决书上确认的21070元为准。昨日,法院判决,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70元。

  作者:栖迈 周焱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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