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楼不得作商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16: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市住宅禁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唐波报道:从2009年1月1日起,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建的住宅及商住楼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日前,《东莞市住宅禁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并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到2012年,如果住宅要用作商业功能用途的,业主应当在限期前,依法尽快办理用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用途变更手续,或者恢复住宅建筑物使用功能。

  住宅禁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六个方面的禁止:禁止在住宅区周围规定范围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儿童非机动游艺除外);禁止住宅楼(院)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此外,民宅临街铺位,不得新设、新增餐饮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场所,不属于民宅临街铺位性质的住宅房屋,不得新设企业住所。规划为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途房屋,不得新设、新增生产加工和制造场所;设立餐饮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区或者附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居民、业主、物业公司等可以对这些违规行为举报、起诉或制止。市民若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给市政府法制局法规科。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13楼84号,邮政编码:523888,电子邮箱:bs-bling@126com。

  (敏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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