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期间,将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1:44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小林)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1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2007年、2008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后年度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该《细则》10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结算。没有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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