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出“凶宅”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2:1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周逸梅)今年3月,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准备入住时却得知这是死过人的“凶宅”。近日,李先生将二手房的原房主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购房差价款、购房评估费、租房房租等损失。

  李先生购买的二手房位于望花路西里。在入住前收拾房屋期间,他的一名朋友告诉他前两年曾有人从这间房里跳楼死亡。李先生随后确认了这一说法。

  对此无法接受的李先生提出了退房要求,他认为原房主有义务在交易前告知他此情况。原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损失。“从购房到现在,同样的地段房价每平米已涨了2000多元。”李先生认为这次失败的购房给他造成了购房差价、购房评估费、在外租房房租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指出,“凶宅”能否成为造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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