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收条不等于未收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2:55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张林 潇璇 凌波 林哲森

  主持人:老林受刘大姐委托,将店面出租给了小李,并签订合同约定,必须支付押金及月租金后方可使用。随后,小李将押金及首月租金交给了老林,但没向老林要收条。刘大姐回国后,要老林将代收的押金及8个月租金还给自己,而此时,老林却称自己从没收过这些钱(详见本报昨日A10版)。没有字据就没有了凭证,那么,法院将如何认定小李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这些款项?

  读者说法:

  仓山区陈先生、手机尾数6875的读者:现在凡事都讲证据,如果小李拿不出收条,或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交了钱,恐怕很难要求老林把钱转交给刘大姐。

  法官说法:

  自老林与小李签订该店面的《租赁合同书》后,该店面就一直由小李使用,且双方合同约定是先付定金后使用。如果小李没有交纳该店面押金及每个月租金1500元,就不可能进入店面,且使用长达8个月,而老林也没去催讨。所以,虽然老林收取这些款项没有写收条,仍可认定小李按约定支付了3000元押金及8个月租金。因此,老林应当把这笔钱还给刘大姐。

  主持人:如果交租金时小李让老林写个收条,也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留个心眼,省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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