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情形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4:5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节之一,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犯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具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一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二是一人犯数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四是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六是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七是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八是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九是其他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的。

  据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成为最令人关注和议论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对于5种可以不起诉的轻微犯罪行为情形的列举,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并且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

  这位负责人介绍,关于案件的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就制定了文件予以规定。这一次的修改是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检察机关更好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此外,对于有关对轻微犯罪不起诉是否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构成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在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构成了对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之下,各级检察院将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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