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富神话"破灭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8:44 河北日报

  -透视我省三起非法吸储案

  8月16日上午,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在涿州开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史田、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同一天,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石家庄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彦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结果。

  堂而皇之的宣传,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这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骗取人数多达6600人,涉及金额7.8亿多元。"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众人数多、受害人员范围广",据省法院透露,近来全省各级法院已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共11件17人,这些非法吸储不但破坏了金融秩序,也给盲目投资的群众造成损失。

  在类似骗局屡屡被曝光之际,为何仍有人身陷非法吸储陷阱?为何类似的骗局总能得逞?是什么营造了此类经济犯罪的温床?

  1:高息回报诱惑公众 3 2

  这是一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侦破过程。

  石家庄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王梅花自己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被侦破的。

  2006年7月16日,王梅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五洲公司法人代表侯效端所骗,分别为该公司提供的借款600万元和900万元石沉大海,无音讯。

  王梅花所说的五洲公司是辽宁沈阳一家公司。王梅花等曾于2006年3月和6月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两笔借款协议。

  在签订协议后,王梅花自己或者通过井陉矿区的李长生、程风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贾风明、贾玉巧、许月荣等574名群众资金约1200万元。

  王梅花和李长生、程风珍有何能力吸来如此多的存款?

  问题的答案并不复杂。他们许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

  然而事情在2006年6月起了变化,沈阳的五洲公司突然停止了给王梅花的回款。大笔资金如石沉大海,王梅花感觉心慌了,面对着参加存款的574名群众对高额回报的翘首以待,无奈之下的王梅花选择了报案。

  “非法吸储得逞的第一步都是一样的,都利用了人们一夜暴富、投资赚钱的普遍心态。”省法院有关法官告诉记者。

  正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才有了更为惊人的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7.6亿元的“梦魇”。

  省法院提供的判决材料显示,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鑫玉公司向社会承诺的回报是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利,就是在这一诱惑下,从2004年7月到去年底,该公司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省市5951人。

  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

  从鑫玉公司高层的“薪酬”或许可见一斑。

  涉案人员王平获得服务费45万余元,杨光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8000余万元,获服务费1000余万元,周伟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5000余万元,获服务费500余万元、推广费11万余元;李传根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2900余万元,获服务费288万余元、推广费4.8万余元……

  在石家庄张彦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已判刑的严平生当初对公众承诺的回报率是月息2%。该犯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9.9万元用于炒股。

  “据了解,很多投资人都是通过亲朋介绍加入进来的,有的还是下岗职工,为了摆脱生活困境,不惜借贷,投放给这些非法吸储者。没想到最后落得一场空。”省法院有关人士说。

  “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用高利率、高回报引人上钩。”参加鑫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一审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邓彦威说。可惜的是,在高达20%、30%甚至更高的利率面前,许多人会丧失应有的警觉。

  被告人李传根的供词称:“我在投资10万元见到效益后,就告诉其他人说公司信誉好,并把存折上的返利记录和公司宣传材料给他们看,他们相信了就开始通过我投资。”随后,李传根被聘用为鑫玉公司淮南八公山区业务经理,负责当地宣传产品、吸收投资。

  在邓彦威看来,任何投资都是要求回报的,但回报与风险却很可能是同步的,回报越高,风险越大。“比方股市,无论如何红火,如何牛市,国家有关部门都会负责任地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不会这样了。”邓彦威说,当前人们富裕了,手里有了钱,愿意投资,这是好的。但当投资者面对回报的诱惑时,一定要谨慎。首先要做的,就是到有关部门咨询是否合法。

  2:“合法”假象非法勾当

  “两次判决进行得都很顺利,法庭秩序井然。”案件主办人、一审审判长、涿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彦华说。

  实际上,面对意料之中的判决,没有人表现出过分激烈的情绪。此前的一审中,涿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涿州市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人民币,6名被告以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徒刑九年、七年、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五年,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

  如果说非法吸储者首先利用人们并不成熟的投资理念下希望一夜暴富的心理,成功实现了第一次诱惑的话,面对投资或存款者对投资安全的普遍顾虑,非法吸储者如何突破呢?

  “如果从表面上看,非法吸储者都有注册公司,有的还在地方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这对于普通人而言,具有相当的感召效应,像亿霖公司不就是通过在电视上大肆宣传,赢得了诸多人的信任吗?”有关律师分析,非法吸储者甚至用各种不同的合法外衣将自己伪装起来。

  作为此次通报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涿州鑫玉公司案件,因为企业本身的实体性,对普通公众而言,似乎更具可信度。

  1998年,该案被告人史田在涿州市开办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经营苗木,注册资金50万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

  2004年6月,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缺少启动和运营资金。史田通过杨光认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史田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

  但策划的结果却是换牌子,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4年6月,史田将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变更为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的变更,换来了一个更大更具操作空间的牌子。

  从2004年7月到2006年12月的两年多时间内,这家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大豆深加工项目发展前景广阔,低投入、高回报等夸大宣传公司状况与前景,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利息为诱饵,吸储资金765085000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5951人,共计29208笔。

  但直到二审定案,尽管对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没有疑问,本案第一被告史田仍然坚持认为,鑫玉公司与投资户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你说我拆东墙补西墙,银行还不是一样?”一位审判人员回忆说,当时史田振振有词,但审判人员随即反问:“银行是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你是吗?”史田当即哑口无言。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表示,史田的鑫玉公司大豆深加工项目中“用高温或低温脱脂豆粕提取复合型大豆功能因子的方法”、“用于添加面质食品的大豆粉”,甚至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可惜的是,他却以此为掩护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这位人士说。

  据了解,史田非法吸收到的7.65亿元资金,除了偿还储户本金、利息以及中介人的费用之外,仅有6000多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不过,这也是我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徒刑的重要原因。”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本案二审审判长孟庆池说。

  孟庆池介绍,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以高额利息、回报诱人上钩,但集资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侵吞,在吸纳巨款之后,当事人要么携款潜逃,要么大肆挥霍,其社会危害性、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侵吞的故意。在量刑上,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10年。

  法院提供的信息表明,鑫玉公司的多人都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史金钟自鑫玉公司成立

  起,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06年下半年任公司总经理,并先后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资宣传,吸引储户向公司融资。

  周伟、李传根自2005年12月9日分别任鑫玉公司安徽亳州地区和淮南八公山区的融资总代理。

  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一个实实在在的身份。

  面对层层掩护,群众要分清其中关节,何其之难。

  据省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先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还打着各类新型经营模式的幌子,利用群众对类似经营的认识误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令人防不胜防。

  3:犯罪手段变种繁多

  表面看,非法吸储造成的后果,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对普通百姓造成的经济与精神损失以及严重的社会后果,却不仅仅是这些了。

  “案子判决后,有的受害者哭着说,‘我们的钱怎么办?我们的钱怎么办?’”曾参加鑫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邓彦威回忆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彦华认为一定要提醒广大群众,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有的案件一个案子就涉及数千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之一。”省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宣告了自己的意图。

  人们不禁要问,在造成经济秩序危害和社会危害前,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如何及时揭穿非法吸储、非法集资、诈骗等类似组织或团体的外衣呢?

  “一方面我们需要引导公众树立正常的投资理财心态,同时还要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当前社会上非法吸储的最新变化加强监管。”

  专业人士从法院系统审判的案件中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但情况复杂、形式多样,且犯罪的手段仍在不断翻新,有的已经从传统的经济实体作掩护转为打着新经济业态的旗号。

  8月16日,记者获悉,省法院已经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打掉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案件审结,对赃款赃物的追缴也在加紧进行,有的损失可以挽回,但留给案件受害人和整个社会的反思却永远存在:一夜暴富的神话最终是要破灭的。

  特别提醒:

  非法吸储四大骗人花招

  从法院系统对多家涉嫌非法吸储组织或公司进行审判中,可以发现非法吸储公司大多以四大花招骗人入局。

  一、高额回报作饵。尽管募集范围不同,募集资金名由各异,但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储公司大多许诺按年计回报率不低于20%,甚至高达50%以上,其利率比国家利率高数倍甚至数十倍,满足了部分群众投资理财一日暴富的盲目心理。

  二、宣传方式夸张。非法吸储者有的通过招聘业务员对外宣传,有的通过办理培训班发动,采用的方式与传销类似,有的是通过散发宣传品,主要的方式是通过早期参与集资和传销人员获得高利回报,许以提成,介绍更多的人员参与集资。

  三、瞄准老人妇女。非法吸储公司大多面向农村,参与非法集资人员多为农民,以中老年妇女为主。警方发现,这些人群相对容易被鼓动和轻信。

  四、吸储项目简单。吸储案件项目大多涉及另类植物或者动物饲养,这些种植养殖的动植物本身并无高技术含量,且非法吸储公司基本没有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没有深加工的能力和技术设备,根本无法实现高附加值,高额利润无从产生,业已支付的高利只有来源于募集的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公司必然出现危机。

  整理/张许峰

  □本报记者张许峰徐国栋[保定、石家庄报道]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07电子产品竟争力分析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