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试验恢复性司法 上百件刑事案“和解”了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9:31 无锡日报

  一项牵涉《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大司法改革,正在无锡悄悄地进行着实验。它有一个陌生的名称:“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又称刑事和解,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或参与、监督下,通过敦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建议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司法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律震撼力和感化力,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近两年的创新实践,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无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年底将在全市推开。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无锡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办理恢复性司法案件113件,其中非刑罚化案件38件,处刑轻缓化案件7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件,通过调解协议化解矛盾34件38人,社区矫治34件47人。

  声音

  理性对待刑事和解

  (陈靖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传统刑法的理论基础是报应,一个人犯了罪,就应当得到惩罚。犯罪被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反抗,而被害人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淡化。

  恢复性司法与近20年来国际上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有关。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

  刑事和解的司法方法,主要适用于轻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你赔偿了,道歉了,被害人也原谅了,国家就不追究了,不处理或从轻处理了。对过失犯罪、轻罪,及亲友邻里间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但刑事和解也应理性对待。一个坏人,今天打的不是你就是他,对整个社会是有危害性的,你一个人怎么就有权说不处理他了呢?另外,报应观念深入人心,中国人对不处理的接受程度是有限的。还有,若赔偿就可以轻判,如何避免可能的司法腐败同样值得考虑。对一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如两抢一盗,适用刑事和解可能影响震慑犯罪的作用,所以目前一般认为不适用。

  案例

  不给孩子留下“终身污点”

  “说起当时的情况,我到现在还心有余悸。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能教育则教育,能补救就补救吧。”去年2月9日夜,宜兴俞女士经过阳羡新村时,突然被3个半大小伙子用头盔罩住头、抱住腰,抢走了手拎包。犯罪嫌疑人都是十五六岁的初中生、辍学生,因为家庭疏于管教而浪迹街头。2006年10月26日,3名未成年人在调解会上向俞女士赔礼道歉,当场赔偿其经济损失1950元;俞女士也表示了谅解。宜兴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承办人、社区司法矫制人员、孩子的父母共同签署了有关帮教责任书。一年过后,检察院了解到,潘某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开了家摩托车修理店,月收入达2000元以上。路某在酒店做保安,手下还领导着三五人,成了一名严于律己的管理人员。蒋某则跟着母亲去了广州继续就读,换了环境后,成绩进步了。

  〔由于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脱节,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极易因法制观念淡漠或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以“盗窃”为例,定罪上只有“数额”差别,没有成年与未成年的不同。年轻人出于好奇,“顺手”拿走别人一只好看的手机,很可能就构成了犯罪;但为了一只手机,就让他背上一生的“黑锅”,也是不公平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宗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加大不捕不诉或少捕少诉比例,无疑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早日回归社会。〕

  “以人为本”弥合交通肇事伤痛

  去年2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周某驾驶客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逃逸,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座的谢某受伤。后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江阴警方认定他负事故全责。受害人谢某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想尽快回家安排生活,不愿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检察机关能帮他调解;周的父亲也同意。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周父代周某一次性赔偿谢某2.54万元。

  〔传统的公诉理念强调了国家公诉机关的责任,却忽视了受害人的权利。施害者坐牢了,但受害人的身心损失是否得到了补偿呢?〕

  保护人才“皆大欢喜”

  今年初,接受了法院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后,惠山区某机床公司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王平又回到了原先的岗位。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恢复性司法既挽救了人才,也拯救了我们公司。”

  2004年,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王平因琐事与公司管理层产生误解,提出辞职。在离职时,他赌气将生产控制软件进行删改破坏,导致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濒于破产。王平被警方定性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逮捕。惠山区检察院了解到他和公司有着深厚感情,双方有和解的基础。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没了王平这个人才,公司恐怕真要瘫痪了。并不非要追究其责任和赔偿,只是希望听到他的解释和道歉;只要王平能继续为公司服务,并承诺今后不做违背公司的事情,就放弃赔偿请求。最终双方冰释前嫌。

  〔刑诉法上的不起诉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对其他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争论和分歧还有许多。对整个社会而言,少一个服刑犯,就多一个贡献者;挽救一个人,就是挽救一个家庭;维持、发展一个企业,能为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

  同事关系“重修旧好”

  去年11月14日,同在黄巷一家私人裁缝铺工作的江林与龚立因熨衣服操作问题发生争执,龚先打了江一巴掌,江操起大剪刀就捅向龚腹部,致其肝区出血构成重伤。

  北塘区法院认为此案适用刑事和解。江委托亲戚借钱赔偿,龚也承认自己先打人不对。最后此案成功和解,龚立拿到5万多元赔偿,当庭道歉;江林被“判三缓三”,能回家照顾即将生产的妻子。

  〔“刑事和解”能“和解”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赔礼”和“赔偿”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资料

  恢复性司法“无锡历程”

  无锡最早的“恢复性司法”源自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有多年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经验。2005年,该院开始大胆探索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2006年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的规定》。今年3月,在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的组织下,公检法司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在惠山、北塘两个区试点的基础上,年底在全市推广这项创新工作。与此同步,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主持的“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确定无锡与石家庄、南京3市为该课题试点。

  记者汪自力实习生束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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