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赔125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9:41 生活新报

  

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赔1257万

  因为提出辞职遭到了单位1257万的索赔,此事发生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一名飞行员身上。据悉,以往飞行员辞职遭原单位的最高索赔金额最高是1200万元,该名飞行员遭遇的索赔数额创下了“新高”。

  辞职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遭遇索赔的飞行员叫郑志宏,42岁的他是湖北省武汉市人,1983年6月进入空军某部当飞行员,1995年转业分配到云南航空公司当飞行员。1997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职务为飞行员。经过几年的努力,郑志宏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升为机长、教员。其间,2005年5月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云南航空公司“变身”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6月18日,公司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因主体资格不适格

  到了7月2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得知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公司研究后不同意郑志宏辞职,并要求他接到通知后,务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飞行部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

  在郑志宏看来,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自由,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让他辞职。

  

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赔1257万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对方如此说,我也没有办法,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郑志宏气愤地说,当初与他签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所以他才将对方列为“被申诉人”,不想却遭到了这样的结局。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老板反诉索赔1257万余元

  郑志宏再次申诉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主张高额赔偿费用,明显矛盾。请对方明确自己的反诉请求;自己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郑志宏办理辞职手续是法定义务;公司向郑志宏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公司主张郑志宏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仲裁庭的确认。

  据了解,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该案将于8月24日宣布裁决结果。

  三大问题 成本案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应解除

  公司:国家各主管部门均明确要求飞行人员队伍应当予以稳定,特别是在运输生产的旺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更是发出明令通知,不宜办理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故此,请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郑志宏:劳动自由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自由权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劳动者我享有劳动自由,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应依法为我办理辞职手续。

  郑志宏是否应禁飞3年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了大量高度机密的执业技能。因此,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能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完全没有关系,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如果飞行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五部委不可能下发该文件。

  天价索赔是否应赔偿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郑志宏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等经济损失,这是双方明确约定的。郑志宏自1995年起在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十几年间,公司在其身上投入的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其辞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52.5余万元,此外,他应向公司返还多发给他的工资及一次性车贴、医疗包干费等福利待遇共计4.7万余元,两项共计1257万余元。

  郑志宏:既然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不承认与我有关系,而2005年9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才成立,那么计算培训费也只应从2005年9月27日开始。2005年9月27日我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之前已获得机长和飞行教员资格,不存在培训问题。且公司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水分太大。

  □ 新闻链接

  飞行员稀缺困扰民航业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集中反映了中国民航业的人才紧缺问题。

  据预测,未来六七年内,中国必须培养出6500名飞行员才能满足需求。

  记者了解到,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普通飞行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费用在50万至70万元;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耗时10年。

  目前,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针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民航总局等五部委已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至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之后、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飞。

  □ 相关新闻

  ■2004年6月,海航集团控股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国有航空)14名飞行员集体向公司提交辞职书投奔奥凯航空公司(民营航空),赔偿金由奥凯和海航协商后解决;

  ■2004年7月12日,东航江苏分公司(国有航空)2名机长提出辞职,法院判决他们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海航一飞行员提出辞职,今年8月20日转签鹰联航空(民营航空),鹰联航空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海航;

  ■2005年4月,厦门航空公司(国有航空)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共计135万余元。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赔偿323万余元。最终仲裁委裁定飞行员辞职无效,要求其支付公司120万余元;

  ■2006年11月17日,东航总部与东星航空(民营航空)签订协议,22名飞行员“转会”东星航空,每人“转会费”210万元,加上安置费,每人则高达300万元;

  ■东航武汉公司13名飞行员跳槽,遭到公司索赔10500万元。8月13日,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3名飞行员应向东航武汉公司支付总计929万多元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周晓晖 实 习 生 彭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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