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5种情形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10:05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记者李薇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节之一,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犯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具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一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二是一人犯数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四是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六是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七是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八是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九是其他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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