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五种轻微犯罪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11: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做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正义网解读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时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对于涉嫌犯罪行为如何处理,中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方式,不一定是投进监狱坐牢才叫处罚,对于做出不起诉的规定,也是惩罚教育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在世界各国也是共通的。

  史卫忠介绍,高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不起诉问题,并不是说不处罚,它是在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实际上从实体上认为他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基于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法,才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否定的评价,这种评价本身也是惩罚的一种体现。

  同时,这种评价不起诉还会对犯罪嫌疑人带来其他的一些非刑法处罚的后果,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惩罚的一种体现,比如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42条第三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不起诉人予以讯戒,或者责令其悔过,赔偿损失等等,需要给被起诉人给予刑法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不起诉意见,依从有关机关处理。这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应当承担的一个后果。

  史卫忠表示,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存在不少问题,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对犯罪要实行严刑峻法的呼声也很高,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有时会导致忽略犯罪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导致对轻微犯罪者、偶尔犯罪者失去了因有的容忍和同情,因生活无助偶然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惯偷,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两种犯罪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差别比较大,对他们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让危险性小、危害性小的失足者回归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据正义网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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