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提马英九特别费案五点上诉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00:40 台海网

  台海网8月18日讯,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判马英九无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两年零四个月。台北地检署昨天决定提出上诉,并列举了五项上诉理由。

  台北地检署的上诉理由指出,对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检察官从事“侦查”、“诉追”、“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目的在达成刑事司法任务,当属广义的司法权之一。另外,检方因告诉、告发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项规定,应即开始侦查。

  上诉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受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不告不理及刑事诉讼有关检、审分立原则的限制,检察官何时行使侦查权、侦查权如何发动,属检方职权,法官无庸置论。

  同时,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无异法官指导介入侦查权行使,容系法官个人缺乏侦查实务所致,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与刑事不告不理原则不符,自失公平客观立场。

  第二点上诉理由是,一审论述特别费性质、内涵、用途等,立论前后矛盾,实违论理及经验法则。

  第三点上诉理由为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一审认为侦讯笔录与证人证述内容不符,且有断章取义之处,认为无证据能力,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第四点上诉理由是,一审认为马英九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并无说服力,且与经验与论理法则有违。

  第五点上诉理由为一审论述特别费历史沿革,引据宋代“公使钱”部分,宋代公使钱充其量仅为历史,且以古代历史论述今天的特别费,引据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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