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部分开放式公路年内将计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7: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记者 赵素冰) 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今年内,我省与高速公路平行或在重要经济干线上的开放式收费公路也将实施货车计重收费。

  今年6月1日起,全省联网的14条高速公路实行了货车计重收费。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不再按照原来的车型分类作为交费依据,而是按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费。这项措施实施以来,货车超限超载现象明显减少,超载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也下降了。但部分货车转而选择与高速公路平行的其他开放式道路。年内,一些与高速公路平行,或在重要经济干线上的开放式收费公路也将实行货车计重收费。目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提出了试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开放式收费公路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0.05元/吨·公里,二级公路为0.04元/吨·公里。

  据介绍,开放式收费公路实行货车计重收费的方法与

高速公路基本相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和全路段里程(分段设站的按分段里程计)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超过40吨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的80%计收。

  对于超限车辆,将按标准收取3~5倍的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而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及超过100%以上的,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则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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