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该不该收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9: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一经商务部颁布,被讹传默许明示收取开瓶费,但《规范》文本中并没有“开瓶费”字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而且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餐饮企业并不具有强制性。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梦娟

  明示收取“开瓶费”的字样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出现,却一再被媒体传播、放大。这个讹传引起又一轮收取“开瓶费”之争。

  7月24日《规范》出台,7月31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但网站上并没有公布《规范》的细则。

  8月8日,传出将明示收取开瓶费的消息。8月10日,有媒体报道:“《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该报道被国内数十家媒体转载,讹传进一步放大。

  也就是在同一天,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规范》的具体内容。

  《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媒体提到的与“开瓶费”有关的规定是指:“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对此,《规范》的起草方——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指出,该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是跟餐饮企业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应该明示,包括食品价格、餐饮服务费用等;第二层意思是,餐厅的收费应与明示的内容相符。他认为根据这条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作为餐饮企业的服务性费用,在餐馆收费项目中应予以明示的理解也没错。一直以来,开瓶费、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在餐饮消费中不断引起纠纷,这次《规范》的出台给处理这类纠纷问题提供了明示。

  至此,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规范》默认了明示收取开瓶费。不少酒店经营者也认为,《规范》为收取开瓶费提供了合理依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后,消费者、消协对该规定提出质疑和反对,专家、学者对《规范》进行重新解读,甚至是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与其之前的观点也有相左之处。

  不同的解读

  8月13日下午,在网易新闻会客室,边疆接受访谈时表示,他本人并不赞同收取服务费。

  边疆认为,简单地叫“开瓶费”有一点不妥,对于餐饮业来说应该叫做“餐饮业酒水服务费”。从2003年开始,国家餐饮业物价政策已经明确规定,餐饮业的价格全面放开,加上《餐饮业管理规范》也提出来明码标价的问题,应该说包括酒水服务费等问题,都应该包括在餐饮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之内。

  “标准中提出的餐饮业所涉及的餐饮产品、服务,所有的费用都算作之内了,其中也包括我们所说的酒水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彭克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开瓶费”和服务费是两码事,服务费是全方位的,所有服务项目都在里面,这个费用应该明确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规范》中没有提到‘开瓶费’,是前一阵子大家都比较关注‘开瓶费’,有些记者就把‘开瓶费’瞎绕进去了。这是媒体的恶意炒作。”

  针对媒体对“开瓶费”的炒作,8月13日,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出现一篇题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文章,其中写道,针对有关服务收费内容,该标准明确:“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彭克泉认为,文章的关键就在这一点,以此矫正视听。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我对这条标准的解读,看不出他是允许收‘开瓶费’还是禁止收。只能看出这条规定提出明码标价,餐饮行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要明码标价,如果不明码标价就涉嫌欺诈。但是这些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规定上并没有说明。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就让人觉得他是默认收取包间费、酒水服务费、开瓶费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对《规范》又有不同的解读。他认为,这个规范中没有一句话是允许“开瓶费”存在的,也不能导出收取开瓶费合法这个结论。它应该是所有餐饮企业达到的一个要求。

  “《规范》要求餐饮企业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而没有用列举的方式,哪个可以收费哪个不行,既然没有列举,就不能说商务部默认了收‘开瓶费’。”

  允许收费不等于违法收费

  在对《规范》的解读中,张明还强调:“不能认为明示了就合法了。明示的内容是违法的,比如说,明示内容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存在严重暴力行为的等等,明示了也不行。商家的明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才可以。”

  “应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面理解《规范》。”张明告记者,“开瓶费”是否合法,应该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理解。主要看他是不是霸王条款,如果他明示了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那也是违法的。

  “允许收费不等于违法收费”,邱宝昌律师表示,比如有些酒店有包间提供色情服务或者提供赌博的,它可以收包间费,它也明码标价,但它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所以是违法的。

  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但有地方法规却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今年2月1日,贵州省开始实施《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此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其中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规范》作为一个行业标准,他也不能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邱宝昌告诉记者。

  “开瓶费”将明示收取的消息传开后,餐饮业对此反映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规范》为收取“开瓶费”提供了合理依据,他们为之喜悦。而有媒体报道,深圳八成酒店仍然不愿意收开瓶费。

  张明表示,目前北京市消协接到关于“开瓶费”的举报并不多。据北京市消协调查,北京相当大一部分经营者虽然贴上了“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之后,仍然能够自带酒水,也没有加收“开瓶费”。

  “做生意要和气生财,坚持收取开瓶费的就会把老顾客得罪了,会失去很多客源。”张明说。

  “酒店收取酒水服务费、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不合理规定应当取消。”邱宝昌律师强烈要求。

  标准的约束力

  《规范》出台后,有酒楼的负责人表示,以后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有法可依”。“实际上,它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意义上的部门规章。”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

  《规范》是由商务部委托中国烹饪协会起草,经过商业部的审定修改,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作为行业标准出台。

  “很多人把标准叫做技术性法规,实际上它不是法规。”参加过多个标准讨论的邱宝昌律师表示,它和法律法规是有区别的。“法律是要通过人大的,法规是通过国务院的。标准是由标准化委员会授权某个协会、某个科研所、某个组织来起草。最后到标准化委员会那里通过,所以它的层级是比较低的。”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餐饮业第一个国家级行业性的推荐标准。”边疆表示,餐饮业是我们国家市场化比较早的一个行业,这几年发展非常快,但行业中也有一些问题,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商务部提出这样一个标准。

  周泽表示,《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而且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餐饮企业并不具有强制性。任何的行业标准,无论其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其约束的都是从业者。《规范》所约束的,也只是餐饮企业的行为。该规范的任何规定都是对餐饮企业的限制和约束,而不是授权。

  “在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及大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可对餐饮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商务部再制定和发布一个《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除了给自己‘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供一点‘管理’依据之外,实在没有多大的意义。”在周泽看来,商务部没有必要制定该标准。

  “该规范是行业推荐标准,可以推荐给你,如果不采用的话,是不是违法不好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他不是强制性的。而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要执行,那些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比如说食品、药品、卫生等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邱宝昌说。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推荐性行业标准,它不是强制的。如果企业不遵守,那么这个标准的权威性在哪儿?既然实施了这个标准,就应该是强制性的,不应该搞推荐性的。”

  行业标准的混乱

  “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的时候,应该有消费者的声音。”邱宝昌表示。

  1989年开始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邱宝昌认为:“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但既然是标准,经过国务院标准化委员会公布备案的话,企业是要遵守的。普通消费者没有参与标准的制定和起草,而就是企业这一方,我认为这样的标准制定是有待商榷的。标准的制定得有消费者的参与,不能你说是什么标准就是什么标准。”

  而对于《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有无消费者的参与,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表示,他对此事并不了解。

  “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正成为一些协会和政府部门揽权和牟利的重要手段,很多标准明显不切实际,存在很多问题。连农家灶都制定标准,这有多大意义?”周泽质疑目前这种混乱的行业标准。

  “现在各个行业都在制定标准,甚至企业也争着参与标准制定,造成我国目前有上万个行业标准的局面。此外,标准的严谨性较法律法规差很多。有些标准之间都是矛盾的,比方说,《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家具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标准》,有的有害物质单独测量都合格,但是放在一起测量就不合格。”邱宝昌告诉记者,“为什么有这么多标准,这是由于部门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驱使。”

  “你(企业)要参与制定标准的话,你把你的观点加进去。如果你的企业非常先进,你的标准就高;如果你的企业水平很低,按照你的标准,其他企业都能成活。所以标准一定要科学、协调统一,要高标准。但是《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大量标准存在冲突。”

  邱宝昌认为,如果国家强制性制定标准低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一部分比较好的企业的利益。“现在国外不搞关税壁垒了,就搞技术壁垒。你的标准低了,某些有害成分的含量就高了,人家就不要你的东西,光在中国合格了不行。所以标准要先进,要和国际接轨。如果一些低标准的企业抓住了标准起草权的话,他把他的意见写进去,那就损害了高标准的企业。”

  同样,餐饮企业的标准也应与国际接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告诉记者:“2008年举办奥运会时,外国人进了中国餐馆,墙壁上贴着‘谢绝自带酒水’甚至是‘禁止自带酒水’,翻译过来后,人家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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