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时评:限制用人单位的自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7:32 新世纪周刊
-吴波 照中国目前的劳动力供需状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际,很难对用人单位不签 合同、不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不约定待遇这些装糊涂的事儿横眉冷对,往往只能委屈求全 《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首先感到震撼的是用人单位。在推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 传的第一站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前,对企业老员工大规模减裁。 这个提醒不是空穴来风,在北京,一些名头很响的“用人单位”已经在对招聘人员、临时人 员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原因很简单,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规范劳动合同的责任从 个人、单位各占一半,变为责任主要归于用人单位。如此一来,大量不明不白的劳动关系如 果再持续下去,受不了的就不是劳动者,而是用人单位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 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文让《劳动合同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一部善法,不光要合乎“天理”,更要根据现实,俯顾人情。照中国目前的劳动力供需状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际,很难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不 约定待遇这些装糊涂的事儿横眉冷对,往往只能委屈求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 位要想糊弄事儿,先用着人,不管待遇、劳动保障,就要面临应有的惩戒。 在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用工体制的差异,“铁饭碗”与“招聘人员”,“正式工”与“临时工” 之间,在劳动强度、薪酬待遇方面有天渊之别。有些单位甚至创造了堪比印度种姓制度的“事 业编制”、“台聘”、“部聘”、“栏目聘”这样多层级的用工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这个盼头,“临时人员”的身份危机就大 大缓解了。 有人担心,用人单位会趁《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之机大规模裁人,这种担心其实完全没有 必要。用人单位说裁就能裁掉的,绝不会是迫于种种压力,硬塞进来的人;能裁掉的大都是 没有背景,仅仅因为能干活,被招进来的人。但一个单位要想继续运转下去,迟早还要把这 些人请回来。 曾几何时,人力成本低廉,一直是我们津津乐道的核心竞争力。尽管从山西的黑砖窑的现实, 到上海美女只嫁老外的传说,都在历数这是多么辛酸的竞争力。 想要真正站立在世界强大民族之林,就不能光靠吃苦耐劳去挣得纸面上的GDP,中国人是 勤劳的,他们更是智慧的。我们不光要比别人流更多的汗,还要跟别人挣一样多的钱。这一 切显然不能靠廉价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人力资源换来。 《劳动合同法》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说出了这个常识:每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的繁荣才是 真正的繁荣,每位公民的富裕才是真正的富强。本着这个信念,它让用人单位失去了选择的 自由,使它们不能再靠低廉人力成本这件唯一的法宝去竞争,逼迫它们向技术创新和制度创 新去求生存、求发展。 然而在为这部善法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很难完全乐观。因为法律能否严格执行仍然是个 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劳动法》规定的很多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真正实现。因此 出台一部善法只是第一步。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