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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区房管科协议为拆迁户分房27年未兑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2:52 中国青年报
陈克迁 本报记者 李菁莹 “27年过去了,我的房子还留在一张纸上。”胡先生手里捏着一张泛黄的纸,这是一张欠条,“欠南昌市第二搬迁公司拆迁户王翠兰同志的住房一套,从现在起若有住房分配,在井冈山大道旁边第一栋优先分给王翠兰同志。”落款是“青云谱区房管科”和“区政府办公室”。 胡先生告诉记者,1980年,他母亲王翠兰还是南昌市青云谱运输公司的员工,由于政府对井岗山大道实行扩宽,把道路附近的房子给拆了,居民先后迁走,并协议分配给他们房子。青云谱区房管科当时给他母亲写了一张住房欠条。 胡先生的母亲如今已经去世。多年来,胡先生为兑现这张欠条奔波于政府和房管局之间。“27年来,房子一直都没有落实,我不停地找区政府、房管局,但都没有结果。”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张房产欠条迟迟不能兑现呢?青云谱区房管局毛国平局长表示:“这张欠条是20多年前的事情,情况我们根本不清楚。再说,房管局分配住房的政策早已取消,许多公房都在城市规划中拆除了,房屋分配早就不存在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到市里面解决。”他建议胡先生去市房管部门,看看是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毛国平的建议,胡先生抱着一丝希望来到了南昌市房管局,但是拆迁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在看完胡先生的欠条后,认为这还是应该由青云谱区房管局解决。“谁拆归谁管,谁受益谁补偿,谁拆你的房子谁负责。”南昌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胡先生手拿欠条,在区、市房管部门的互相推诿中一筹莫展。27年过去了,难道胡先生的这套房子只能永远是欠条上那几行泛黄的字迹?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民律师表示,欠条应当认定为拆迁部门与拆迁户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拆迁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自己房屋交给有关部门拆迁,而拆迁部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通过法律起诉会比较艰难。 王立民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胡先生手中的欠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会作废。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胡先生即使到法院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他建议,胡先生可以采取和有关部门协商、信访等合法途径,“或许能促使这件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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