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受贿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9: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河南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受贿案调查
在法庭上受审的陈学升

河南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受贿案调查
“人情”难却 张浩/漫画

  河南省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受贿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其原单位却出具一份——

  匪夷所思的《陈学升基本情况》

  7月13日,河南省质监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8月4日,据新华社发布消息说,河南省质监局原局长包建民被依法罢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经查,2003年至2007年初,包建民任职期间,在干部提拔和调动等事项中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在河南省纪委调查陈学升问题期间,河南省质监局出具了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陈学升基本情况》。从陈学升案到包建民案,发生在河南省质监局的这两起案件有没有关系?《陈学升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可信度有几分?这些都值得追问和反思。

  陈学升,先后任河南省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副厅级)。2006年11月,他因受贿问题被河南省纪委“双规”,2007年2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4月29日,金水区检察院将其依法提起公诉。7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学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陈学升受贿只有24万元,而且受贿的事由和方式,和其他受贿案没有大的不同,但此案演绎的“情”与“权”的矛盾、“情”与“法”的对抗,却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领导干部深思。

  1 检察机关的说法陈学升拿权力行人情,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侦查查明:陈学升受贿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他在担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期间,第二个阶段是他升任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之后。

  在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期间,陈学升利用职务之便,一年就收了17万元。2001年初,陈学升的下属为感激他帮助职务升迁,送他红包3万元;同年9月和年底,他分两次共收受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项目部经理张某送来的感谢费7万元;同年9月,他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副局长的丁某送来的5万元;中秋节前,他又收下淮阳县质监局原副局长张某送的2万元,张某来的目的是为感谢他帮助职务升迁。

  在升任河南省质监局副局长后,陈学升依然“旧习”不改,“人情味”更浓了。2003年春节,陈学升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的陈某以关照工作为名所送的4万元;2005年初,他又收受时任周口市质监局局长的丁某以调动工作为名送的3万元。

  就这样,24万元巨款被陈学升以人情往来收入囊中。

  纸包不住火,陈学升的行为遭到了河南省质监局干部职工的多次举报。事情败露后,陈学升悔不当初,他身边的同事也为他感到惋惜,认为他是为人情所累。而办案人员认为,在人情的背后,其实是陈学升的贪欲在起决定性的作用。

  金水区检察院调查后认为,陈学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将陈学升提起公诉。

  5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陈学升受贿案进行了审理。

  2 辩护人的说法他完全是受“人情”所累,不宜定罪

  法庭上,对法律不通的陈学升委托辩护人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陈学升的辩护人提出了两条辩护意见:一是陈学升接受张某等5人24万元现金的事实,其性质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辩护人认为,陈学升并没有为这些人谋取(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张某按时结算工程款是依据合同的正当行为,不是为张某谋取利益。这些人在过节期间出于人情送给陈学升的慰问金,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为谋求某种利益而达成共识,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二是陈学升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一贯良好,而且交代问题积极主动,已经向纪委上交了全部违纪所得,没有社会危害性,陈学升走到这一步完全是“人情”所累。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陈学升犯受贿罪不能仅仅从财物单方面考虑,而应该结合是否有具体的请求事项,是否有谋取利益的承诺和行为实施,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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