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长当选无效案今日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0:49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8月21日消息 高雄市长选举诉讼二审21日上午将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首次开庭,高雄市长陈菊律师团20日发布新闻提出上诉理由,针对一审判决陈菊当选无效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对手黄俊英律师团也发布新闻一一加以反驳。

  陈菊阵营提出五项上诉理由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菊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审判长黄宏钦认为陈菊对于竞选干部的行为有概括授权,故应共同负责,然而去年12月8日深夜记者会是由竞选干部陈其迈、萧裕正及管碧玲等人召开,陈菊从未授意。若候选人对所有助选人员的行为都必须概括承受,黄俊英难道不必为其后援会助选员古锌酩等人的贿选行为负责?

  其次,古锌铭等人为黄俊英发放“走路工”(对选民发放贿选金)事件确有其事,检察官也已将古锌酩等人起诉,证实陈其迈等人的举发内容为真实。陈其迈等人的言论既无恶意诽谤,也非以不实言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更非选举诈术,陈菊何来当选无效?

  再则,黄宏钦指陈菊阵营在竞选活动时间后才召开记者会,“突袭”黄俊英;陈其迈等人在去年12月8日深夜11时余召开记者会是因“走路工”事件在当晚10时40分才发生。隔天上午8时前

国民党主席马英九陪同黄俊英投票时,指称陈菊阵营抹黑黄俊英,以及随后国民党阵营召开一连串记者会及散发简讯会攻击陈菊,广获媒体报道,陈菊总部去年12月9日所召开的两次记者会只是被动响应而已,何来“突袭”之说?

  陈菊律师团说,一审法官认为,陈菊阵营构成“选举罢免法”103条一项二款所指“其它非法之方法”,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所谓“其它非法之方法”,应是跟同款条文所载“强暴、胁迫”同等程度的手段,陈其迈等人召开记者会举发贿选及被动响应对手攻讦,怎么会是强暴胁迫?

  黄俊英阵营一一加以反驳

  黄俊英律师团回应说,古锌酩根本不是黄俊英的竞选干部或助选人员,黄俊英根本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更无概括承受问题存在。

  黄俊英律师团认为,只要是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候选人获取选票的行为,都应属于竞选行为。况且,陈菊记者会召开地点为陈菊竞选总部,参加人员是陈菊的主要竞选干部,记者会攻击对手,内容都与高雄市长选举有关,一般有判断事理能力的正常人都不会误认该行为不是竞选活动。

  黄俊英律师团强调,古锌酩等人不是为黄俊英发“走路工”,原审判决是因勘验针孔录像内容后发现,古锌酩发贿款时是为某高雄市议员候选人拉票,因此与黄俊英的关联性已遭切断。陈其迈等人纵然要主张真实善意的原则而无恶意诽谤,其对象不该针对黄俊英。

  黄俊英律师团说,陈菊阵营去年12月8日深夜“黄俊英贿选抓到了!”记者会于隔天经《自由时报》及《台湾时报》大幅报道,且陈菊竞选总部还继续于隔天上午及下午召开第二及第三场记者会攻讦黄俊英,并散发近三万通相关简讯,怎可辩称只是被动响应?

  黄俊英律师团又说,“其它非法之方法”不必等同于强暴胁迫手段,已经台湾“最高法院”于2005年台上字1117 号判决中论述明确,这也是岛内大多数法界学者相同的见解,并无可争议之处。(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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