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属正常交易风险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2:3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倪斌鹭

  本报讯 因政策调整,二手房买卖中多出的营业税该由谁出?厦门集美法院近日对一起因临时多交税负引发的购房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并不导致购房协议显失公平,协议后来无法实现,原因是原告即买方违约,故驳回原告起诉。

  去年4月,原告李女士以45万元购买被告张女士房屋一套,当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双方协议约定,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李女士想,这套房子在当年5月26日即已购满2年,按政策可免营业税,故又约定:当年6月1日前办理相关交易手续,若当年6月2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手续,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同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新政策,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要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意味着李女士可能要多缴约2万元的营业税。李女士即要求卖方提前去交易,但当时对方在外地没有赶回。同年6月1日,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负担部分新增营业税被拒,于是双方当天均未去办理交易手续,李女士也拒不支付首期房款。

  李女士认为卖方违约,在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协议,同时卖方应返还定金两万。李女士认为,她选中这套房一个重要因素是可免缴营业税,而当时对方也一再承诺,如交营业税可由其承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张女士先是不去办理交易手续,随后又不同意分担营业税,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被告张女士辩称,协议上明确约定交易税费均由原告李女士承担,她也从未承诺负担营业税,是买方不愿承担营业税又拒付首付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方是在对房产充分了解基础上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同意买卖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而国家政策带来调整变动,属于正常交易风险范畴。卖方即使在签订协议时保证可免交营业税,但这完全符合当时政策规定,因此不能以此推定卖方的这种保证,就意味着其同意承担、解决新增的营业税问题。故可认定是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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