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规定5种情形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16:32 人民网

  日前,浙江省海宁市出台《行政应诉规则》,首次对行政机关参加法院行政诉讼活动作出规范,这是数年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不懈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又一显著成果。

  该规则对行政应诉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作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五种行政机关一把手需要出庭应诉的情形:一是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二是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案听审的案件;四是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五是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规则同时还明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此外,市政府还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列入了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浙江海宁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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