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强调私企应重视职工教育经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20: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余湛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开始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职工的教育经费问题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心的问题。

  杨兴富说,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非常必要的。就业促进法已通过了两次讨论和修改,草案吸纳了前两次会议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问题,包括职工的培训、技术素质的提高,很重要的是靠企业。目前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有的私营企业却根本不提或少提。

  杨兴富表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再增加一个意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到百分之二”,应该把这个具体的数字明确一下,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教育培训,后面可以再加一句话:“不准挪为他用”,现在将经费用作其他用途的现象很多。

  王宋大委员说,

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它同就业促进法是紧密相连的,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议在适当的时候,把这两部法律结合起来宣传贯彻,引导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增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杨国庆委员表示,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在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我说的台湾同胞是指持台湾户籍的台湾同胞。故建议在六十八条后面另加一条,即“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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