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5:33 三秦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草案“偏向”劳动者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海归”从事科研不受户籍限制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循环经济法草案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我国拟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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