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9: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过去若干年中国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也就目前中国食品质量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

  这种正视问题不护短的姿态,在今年7月底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就已经充分表现了出来。

  据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资料,温家宝总理在这次会上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是天大的事情,是政府的职责。”

  在食品质量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管和法制体系。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树立了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四个部门实施。其中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了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

  2001年,中国启动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同年建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同时,中国政府还采取加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大餐饮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建设等措施,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而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由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今年7月底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的《特别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特别规定》一共20条,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特别规定》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食品召回制度正在议定

  白皮书说,中国将在食品行业建立健全召回制度,这一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项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召回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南庆贤说,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人身安全的损害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悉,这一制度已在上海、浙江等地率先“试水”。有迹象表明,在全国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再是一件久远的事。

  “我们准备在全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现正在深入研究,议定法规,应该说不太长的时间内,我们就会采取这项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日前表态说。

  北京市已经启动了立法制定这一制度的工作。在8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向市民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中,部分条款就缺陷食品的召回进行了规定。

  据《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如果主动召回,将被从轻发落。如未按要求召回,则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一次性死亡”——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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