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建议为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18: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余湛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强调对西部和较落后地区应当重点扶持,并建议为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金烈委员表示,明确扶持西部和较落后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第六条,增加一句话,即“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以及其他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第五十九条,增加一句话,即“支持在西部地区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基地。”

  蒋祝平委员说,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反映“科技进步”这个词的概念比较模糊。特别是现在处于知识更新、科技事业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究竟什么才属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范畴?法律应该给予明确的界定。这样可以从法律层面上给予相应的扩展和调整。像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问题,生物安全保护问题,这一次修订草案中都有所反映,但在粮食安全和公共卫生等等方面还规定得不够。如果能加以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准确把握,为科技进步提供必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南振中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为依法追究“科技骗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言外之意是,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工作者,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继续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这就降低了科技骗子的违法成本,客观上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姑息。建议删除“在一定期限内”这六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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