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可望一裁终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21:5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劳动争议处理要快捷高效———工会呼吁多年的要求,可望在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中得到有力体现。综合北京消息,在前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了对部分劳动争议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赔偿金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先裁后审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工单位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和强调效率优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推进,社会要求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程序设置上更多地体现公平的社会价值,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

  对此,日前提交最高立法机构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在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凡是这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还采用了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如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限和效力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者:唐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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