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7:4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 厦门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误将19万余元人民币汇至天津一家公司的账户内。发现出错后,厦门这家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款项,但遭到天津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厦门公司只得提起诉讼。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天津公司归还厦门公司错汇款项。

  厦门某货代公司在开庭时表示,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造成该公司于2007年4月的一天,从厦门市一家银行误向天津某货代公司的账户内电汇转款19万余元。厦门公司发现该错误后,先后多次与天津的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返还其上述款项,但该公司每次都无理拒绝返还。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9万余元。在庭审中,厦门公司提供了公司业务电汇凭证,证明在今年4月汇给天津某货代公司19万余元。

  然而,被告天津某货代公司的总经理在庭审中却表示,被告公司不是他开办和经营的,他只是一个造纸厂的工人,根本不知道此事。

  最终法庭查明,今年4月12日,厦门公司确实从当地的中国银行向被告的账户内电汇转款19万余元。电汇凭证载明为相关“港杂费”。后来,厦门公司发现自己出错,遂向被告追索款项,但未能追回。

  最终,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天津某货代公司返还厦门公司人民币19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后,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所汇款系被告通过合法来源取得,因此被告应将诉争款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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