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革:以个案推动法制车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0:46 民主与法制杂志

  他参与过2003年孙志刚案件的诉讼,他援助过2004年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致死案、《中国农村调查》名誉权纠纷案、工会主席唐晓东被解雇案以及2005年“6·11”河北定州惨案;2006年,他支持设立了专打公益诉讼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先后援助过崔英杰刺杀城管案、董坚“爱眼协会”案、李刚状告牙防组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他提出了“影响性诉讼”的概念,其涵义就是通过有影响的个案推动法制进程。

  - 本刊记者 李 蒙

  今年3月21日,被中日合资企业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开除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等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三环相模公司继续聘用唐晓东,并补偿其两年的收入损失6.68万元。

  关注此案的多家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对这一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但作为唐晓东的辩护律师,吴革却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对于唐晓东来说,是形式上的胜诉,并不能令人满意。唐晓东任工会主席时的月工资是4250元,后因替中方职工维权,被三环相模公司降到465元。法院现在以北京市人均工资水平计算,判决三环相模公司补偿已被开除两年半的唐晓东工资6万多元,对唐晓东来说,即使二审再次胜诉并拿到这笔钱,经济损失仍是相当巨大的。至于判决“三环相模公司继续聘用唐晓东”,在实际上更是难以执行。难怪有记者采访唐晓东时,问他“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还会当这个工会主席吗”,唐晓东说:“不会了,太难了。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条件下,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

  深入分析此案,吴革认为,唐晓东当初毅然站出来为职工维权,与他的经历有关。他曾是一名从普通工人干起来的北京轴承集团的干部,在国有企业工作时有强烈的主人翁感,到合资企业后,心理落差大,感觉工人阶级的地位在下降,为了寻找失落的价值,证明自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员,才代表工人向资方提出了诉求。所以此案所反映出来的深层制度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高速发展,资本日益受到重视,而劳动力的价值则受到忽视甚至某种程度的牺牲;在法律层面,则体现了工会法与劳动法发生冲突的法律困境,北京市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多次介入此事,虽然法院判决了工会主席唐晓东胜诉,但其背后资本和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并没有因为一纸判决胜诉而得到实质上的改变。

  唐晓东一案折射出当前非公企业工会面临的诸多挑战。首先是工会组建难,不少资方出于对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对中国工会的偏见,千方百计阻挠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而资方阻挠建立工会的防线即使被冲破,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在工会主席身上“打主意”,想方设法要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在工会主席的岗位上,以使工会成为自己能操控的工具。工会主席即使不被收买,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会被打击报复,有的被调离工作岗位,有的被降低工资待遇,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很难依法维权。吴革认为,如果通过这一个案,国家能够研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文件,逐步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制度,则唐晓东个人的损失还是有意义的。吴革当初担任唐晓东的公益律师,看中的正是这一点。

  “影响性诉讼”的由来

  吴革的父母本是河南息县的领导干部,“文革”中被下放到农村,1967年吴革就出生在农村,1981年全家才回城。1990年,大学毕业的吴革成为息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那时全县只有五六名律师,都是“文革”后中国最早出现的第一批律师。当时吴革作为基层的律师,参与农民中偷牛、

离婚之类的诉讼,对基层农村的情况很了解,对穷苦农民有很深的情感认同。1994年春,吴革辞职来到郑州,住进月租80元的出租屋内,当时的全部财产就是一部BP机。不久他成为章光“101”被假冒案件的原告赵章光的代理律师,替章光“101”打假,很快就在郑州站稳了脚跟。1996年,吴革成为河南电视台的法律顾问,在河南律师界已经小有名气。1997年,吴革来到北京,成为人大法律系的研究生,2000年毕业,2001年他在北京创办了中闻律师事务所。

  作为商业律师,吴革的发展顺利得惊人;而作为公益律师,吴革参与的第一个重要案件是陈一鸣“八米账单”案。

  1999年12月4日,9岁儿童陈一鸣患阑尾炎、腹膜炎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求医。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后4小时,病情并不严重的陈一鸣竟被医成了

植物人。24天后的12月29日,陈一鸣死亡。陈家入院时交给医院84800元,25天后只剩下了645.08元。医院开出的收费明细单共24页,连起来近8米长,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高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甚至在陈一鸣死后的12月30日仍在收费。

  陈荣有曾就儿子的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郑州市儿童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郑州市卫生局经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当时法院的普遍做法是,未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吴革律师了解到陈荣有一家的遭遇,认识到这不仅是陈家的悲剧,更有其制度根源,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陈荣有诉郑州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本刊在2000年曾有报道。

  吴革另辟蹊径,决定不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而改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来判定院方责任。原告诉郑州市儿童医院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陈一鸣的医疗费、生命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损害费等多项费用计502.22114万元。这样一来法院很顺利地受理了此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此案经过长达4年的审理,最后在2004年以庭外和解告终。

  通过这一案件,吴革认识到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存在着重大弊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学术组织机构往往由医院的上级卫生局主持,卫生局一旦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就难以立案,患者的生命健康一旦受到损害难以维权。当时全国各地有许多人请吴革打医患官司,电话每天应接不暇。吴革却认为,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改革,纵使有再多他这样的律师也救不了全国的受害患者。而通过一两个有典型意义的医患官司造成影响,就能推动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这远比去全国各地打这类官司有意义得多——“影响性诉讼”的概念在他脑海中悄然浮现。

  随后的几年,随着最高法院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不断引向深入。这更让吴革对“影响性诉讼”充满了信心。

  孙志刚案之典型意义

  2003年春夏之交,“非典”肆虐北京,而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案也经媒体报道传到吴革的耳朵里。当时在北京市律协事务缠身的吴革立刻注意到此案非同寻常的意义,当即与《南方都市报》联系,并联系上了该案的原告辩护律师之一钟云洁。当时原告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是湖北来的,不熟悉广州情况,挺身而出的公益律师钟云洁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还不太丰富,吴革就通过频繁的长途电话指导她该如何做这个案件,把诉讼引导到哪个方向去。他告诉钟云洁,虽然有北京的学者向人大上书了,但律师的责任首先是查清案情,揭示真相,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特别是要查清孙志刚致死的真正原因。6月9日孙志刚案一审宣判后,10日,钟云洁被吴革邀请到北京,参加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发起的“孙志刚案一审后的法律困境”的专题研讨会。

  在这个研讨会上,钟云洁谈道:“在法庭上,当伤害孙志刚的被告人纷纷称自己也是被害人时,我心存同情。但是,到底是什么害了他们呢?”吴革指出,孙志刚事件的深层原因还不仅仅是收容遣送制度,而是中国长期以来在二元社会制度这个大背景下,对外出务工者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我国外出务工经商者有两三个亿,这个庞大的群体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中国未来现代化的发展,必须要在这个群体中有所体现。如果他们的公民权利和生活条件改善了,那么中国才谈得上未来。孙志刚案件已经一审结束,但是这种现象还不可能马上杜绝,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逐步打破城市的壁垒,这样中国的公民权利状况才会有一个根本上的改变。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收容遣送制度从此走入历史。但吴革想得更深远,他认为孙志刚以生命的代价仅仅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它应该只是拉开了依法提高公民权利的序幕。同时吴革也认识到,孙志刚事件之所以能有今天这样令人比较欣慰的结果,媒体的报道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高度发达,使得公正的阳光能够投射司法的各个环节,枉法裁判风险大增,它能使一个个原来容易被掩盖的冤情变成影响性诉讼,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影响性诉讼”——这一概念在吴革的头脑中越来越清晰了。

  个案亦能推动法治进程

  2005年底,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成立。“义派”之名是英文“impact”的谐音,表明它是一个专门从事影响性诉讼的公益律师事务所。成立后,义派所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组织、《法制日报》等媒体、研究机构和著名学者合作,举办了许多研讨会,就“同命不同价”、“网络游戏与社会监督”、“结社自由与民间组织立法”、“崔英杰案与城市治理”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网络和平面媒体上有所报道,总称为“影响性论坛”。其中由义派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牙防组案”、“崔英杰案”、“董坚爱眼协会案”等都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几个案子吴革虽然没有亲自出任代理律师,但每个案子都是由夏霖、李娟等律师向全所汇报案件情况,然后全所同仁集体讨论,将一个个案子的辩护引导到寻找案件背后的制度性问题的方向。应该说,案件取得的每一点进展,在承办律师的背后,都有大家集体智慧的支持。

  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副队长李志强。作为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多方搜集证据,发现崔英杰在小学、中学和部队服役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还曾是一名优秀的士兵。是什么样的境况把一个原本善良的青年逼到持刀杀人的地步?在崔英杰案的研讨会上,吴革指出,对这一案件的辩护不应过多地去展开这个案件本身的讨论,而应该上升到“规制行政权力”的高度。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实际上则是生存权与行政权力相冲突的结果,应该反思的是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制度。后来,崔英杰被处以死缓。

  2000年初民间人士董坚等164人发起成立“中国爱眼协会”,到2004年底,先后向

卫生部多个部门递交了8份申请材料。最初几年,卫生部既不说应该成立,也不说不该成立,而是说申请材料不完善,一直要他们补充材料再申请,直到2004年1月,才突然说经过论证不需要成立爱眼协会。到底是如何论证的,找谁论证过,又不披露。董坚被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共同发起成立该协会并参与筹备工作的许多眼科专家无暇参与诉讼,义派所的李娟律师成为这些专家的代理人。在董坚案的研讨会上,吴革说,我们要通过这一案件,探讨民间自治作用及其法制保障问题。民间组织应该是非政治性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在此前提下有关部门应放心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就像20年前开放民营企业一样,结果并未导致社会动乱,并未削弱党和政府的领导,反而让社会更有序、更和谐。

  李刚状告牙防组一案,目前正在持续发酵。义派所的李娟是李刚的原告代理人,义派所对该案的推动也功莫大焉。法院虽然判决李刚败诉,但吴革认为,这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的公益诉讼,不应该以胜败论英雄,维护公共利益,只要敢做,就是胜利。2006年8月7日,在该案的研讨会上,吴革说:“类似牙防组这类事情在我们身边很多,大家熟视无睹,既有公众的习惯思维,也有一些行政部门或强势群体的支持,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行为的发生,侵害的是消费者和普通公众的利益,我们期待这个案件下一步的发展。”而此案目前的发展应验了他当初的期待。

  在吴革看来,立法固然很重要,但立法如果不能最终落实到具体案件,仅仅是文本上的法治,而不是现实的法治。所以他非常重视个案,想找出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对人们的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使个案成为促进法制统一,发现法律价值,检验立法过程,表达群体利益,进行普法宣传的契机。

  同许多持悲观论调的人总是发出阵阵哀叹不同,吴革认为三十年来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步伐是非常快的,包括我们的律师制度,中国律师的发展已经创造了世界奇迹。短短数年,我们已经有了十几万律师,有世界上规模第三的律师协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律师制度的变革也是一步一步慢慢突破的,从国资所到合作、合伙,现在我们又提政府律师与公司律师,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变化都源于迫切的形势,形势比人强,观念突破,实践跟进,都是这样的。

  吴革说:“我们律师做过许多案件,这些案件就像乱石一样随着职业生涯的延伸而越堆越高,影响性诉讼就是乱石堆里闪着光芒的钻石,它折射出制度变迁的契机。如果我们发现这些钻石,精心打磨它,我们的职业生涯就会放射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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