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1:06 中国政府网

  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和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主持人]有律师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国家发改委对此作何打算? 

  [张满英]总的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以《价格法》为核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主干,《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配套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行的《处罚规定》在多年来的价格行政执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满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处罚规定》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变化不相适应。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了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提价和借机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而在《处罚规定》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相关规定。

  [张满英]为了做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抑制价格的过快上涨,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处罚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正在总结各地执法经验,开始对《处罚规定》进行修订,并已经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 

  [张满英]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二是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对价格串通和哄抬价格等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现行《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我们考虑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三是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17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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