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够严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6: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中国七大水系,松花江、黄河、淮河中度污染!辽河、海河重度污染!中国境内江河湖泊百分之七十被污染!“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通报了全国水体污染的严峻形势。

  “痛心”、“揪心”、“沉痛”,这是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的共同感受。多位委员建议,草案应建立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和加大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同时加重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水污染事故的相关信息。

  建立行政问责制

  此次对1996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今天分组审议时,柳斌、张肖、蒋承菘等多位委员认为,尽管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对地方政府一旦违反本法,如何追究责任仍然不够明确。

  柳斌委员注意到,草案更多地强调了追究违法企业单位、项目单位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实际上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多半都是政府决定的。但是对政府的责任怎么评估、怎么追究?法律中不明确。”

  他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往往为了升官,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

  张肖委员注意到,前一段时间媒体对太湖出现蓝藻和红藻的集中报道。“那里的造纸厂坚持排污,屡查不改,实际上得到了行政上的默许。当然环保部门有自己的责任,但很多环保部门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他们也是有苦难言。”

  “水不仅要饮用,而且要浇灌粮食和蔬菜。水都污染了,粮食和蔬菜能保证质量吗?”张肖委员表示,保证饮水安全,应该被视为地方政府官员的第一责任。

  “现在,问题就出在行政不负责任,或者是没有作为,甚至于说是助纣为虐。前治后排,很多治水的投资都白花了。”提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水污染防止的懈怠,张肖委员措词尖锐。

  她建议草案增加有关行政问责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任期内辖区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要引咎辞职。”

  蒋祝平委员则建议,应严格实行政府责任制考核,将水污染防治纳入政府责任考核的范围。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承菘指出,现在出现的各种资源环境问题,违法主体逐步由企事业单位转向政府的行政违法。他注意到现在的一种怪现象,国家环保总局要跑到地方上去检查乡镇企业,

国土资源部要检查乡镇的土地。

  “试问,各级政府在这里负什么责任?”蒋承菘委员认为,各级政府对其管辖区域的水负责,就应做到水环境质量在流进、流出过程中不能降低,否则就说明这个行政区域中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任务没有完成。比如说淮河,从河南进入安徽的水环境质量怎样?安徽出去的水又怎样?不能够让它的质量降低,至少要保持原来的质量或者是有所提高。

  “罚到污染企业不敢干”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被视为导致目前水污染严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草案为此加重了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倪岳峰、蒋祝平等多位委员认为,处罚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罚到那些违法企业不敢再犯法,甚至关门。

  蒋祝平委员注意到,目前草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大多为1万元至50万元,少数罚款为100万元,而且均设了上限。他认为,处罚应根据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来确定,不应设有上限,而且应进一步提高处罚金额。“像去年松花江发生的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国际影响很大,可根据法律却只能给予吉化公司100万元的处罚。这显然是太轻了。”

  列席会议的全国

人大代表秦池江表示,这些处罚对个人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对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而言,只是一个很微小的数字,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工业污染或民用污染这么严重,他们为什么敢这样做?就是因为在这里建厂、搞宾馆的收益比处罚的成本高很多。所以,建议处罚力度要大幅度提高,要提高到他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他说。

  倪岳峰委员建议草案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

   政府应定期发布水污染信息

  南振中委员注意到,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从爆炸事件发生到11月21日,哈尔滨公告全市大停水,在长达8天的时间里,没有人向群众公布这次突发事件的事实真相。结果贻误了防范、应对的最佳时机,给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他建议,为杜绝这样的现象再次发生,草案应增加专门条款,规范“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

  王怀远委员建议,草案总则应增加一条: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水污染情况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何鲁丽副委员长建议,应完善监测网络,统一发布信息。水污染的信息,应与传染病的信息一样,要统一发布。

  多位委员建议,与民生关系非常密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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